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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来源:上海市民政局网站发布时间: 2016-07-25浏览量: 402

       上海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相关局直属单位:


  《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4日


图片来源:百度搜图


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依照《条例》第二条规定,由本局(含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本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推进机制)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召集人,宣传和信息化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社团局综合处、信息研究中心为成员。


  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协调和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宣传和信息化处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督促相关处室和单位及时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工作;管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查阅室)做好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及答复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履行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办公室负责督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本局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的核对工作;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核甄别工作;负责组织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问题。


  (四)市社团局综合处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协同宣传和信息化处组织、督促市社团局相关处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各处室负责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相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分类;及时整理、修订并提供各类公开信息和政策解读;配合做好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等工作。


  (六)信息研究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上海民政”网站(上海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及其相关软件的更新和维护,做好本局政府信息的网上公开发布工作。


  第六条 (保密审查机制)


  各处室对于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首先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区分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处室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民政部网站等权威上级网站发布的有关上海民政工作的政府信息,经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审查后,“上海民政”网站可使用或转载。


  第七条 (分类处理机制)


  处室提出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直接进入审签程序。


  处室提出的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政策法规处审核,报局领导审定。


  各处室制发所有非涉密公文原则上应通过办公自动化(OA)系统行文。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主动公开)


  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局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统计信息;

  (三)市政府实事项目落实情况;

  (四)本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事程序、办理期限、办事条件、地址、收费情况及办理结果;

  (五)本局制定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本局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制作文件解读材料,做到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第九条 (不予公开)


  本局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局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规定》,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期限)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途径)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公开:


  (一)“上海民政”网站(含链接的子网站);

  (二)上海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查阅室;

  (三)上海市国家档案馆、上海市图书馆。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途径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二)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途径。

  第十三条 (网站发布更新程序)


  机关处室制作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制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发文单、印发件及电子版(含附件)送信息研究中心,信息研究中心收到后及时在“上海民政”网站发布。已发布的信息发生变更时,信息制作处室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民政”网站信息调整审批单》、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送信息研究中心及时在“上海民政”网站予以更新。


  由上级部门制发且涉及本局主要职责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办公室应当在收文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信息研究中心及时在“上海民政”网站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采用现场、信函、网络、传真等方式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信息公开查阅室在宣传和信息化处管理下,具体办理申请受理、答复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协助和便利)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本局信息公开查阅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本局咨询的,信息公开查阅室工作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办理流程)


  信息公开查阅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具体明确、易于答复的,可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信息公开查阅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宣传和信息化处审核后,送相关处室办理;

  (二)相关处室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送信息公开查阅室;

  (三)信息公开查阅室根据相关处室办理意见,草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报宣传和信息化处审核;

  (四)宣传和信息化处对告知书审核后,根据情况作出直接答复申请人或者报相关局领导审签的决定。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的申请答复,宣传和信息化处应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与相关处室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后报相关局领导审签。


  第十七条 (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区分不同情况,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以邮寄、递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时,信息公开查阅室应当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但应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九条 (自身信息的获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属于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的,经核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后,信息公开查阅室应做好受理工作。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应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期限)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当场答复的以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宣传和信息化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局可以向申请人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一条 (收费)


  信息公开查阅室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时,可依据市政府规定和市财税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和现场验证后,可以免除提供信息的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


  宣传和信息化处牵头、相关处室、信息研究中心配合,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领导审签后于每年2月底前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本局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考核)


  本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机关处室绩效考核。

  宣传和信息化处协同相关处室对机关处室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度机关处室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保障)

  本局按规定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6日市民政局印发的《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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