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嘉卫计基卫(2016)4号关于转发《关于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现将《关于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1号)和《关于调整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社改,实施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合老年照护评估机构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对辖区内符合相应评估等级的对象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要求,加强辖区内高龄老人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
二、统筹资源,推进社区护理站建设
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养结合支持”平台功能,统筹管理辖区内护理站、护理院、门诊部等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医疗机构提供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监管。按照上海市社区护理站管理规范(试行)设置标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站。
三、完善功能,承担政府托底责任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适时调整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内容,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适宜居家开展的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同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护理中心建设,按照社改要求和承接医养结合的任务情况,及时增加护理人员的配备,提升服务能力。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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