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会员中心| 分享到:
欢迎来到,上海养老
养老资讯|养老政策|国外经验|智库动态|智库观点|行业交流
养老地产|智能养老|保健医疗|金融理财
养生之道|中医保健|运动健身|膳食营养|老年健康
旅游观光|娱乐活动|书画摄影|文学鉴赏|老年大学
招聘|培训|产品|学苑
网站介绍|联系我们|合作机构|隐私声明
当前位置:主页>行业动态>养老政策>地方政策

临沂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有了硬杠杠

发布来源:发布时间: 2015-05-12浏览量: 500

临沂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有了硬杠杠

 发布来源:养老中国网   发布时间:    2014-06-6 18:06:33

 临沂66日电 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临沂市出台《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开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床位数在10张以上等条件。

 

据悉,兰山、罗庄、河东等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市民政局委托实施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和蒙山旅游区设立养老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单位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以及省民政厅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须向市民政局申请设立许可。

 

同时,在服务管理方面,要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老年人安全。

 

据介绍,该《意见》自41日起实施。在本意见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在201410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持原领取的《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换发新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在201541日前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201641日前完成整改。


上一篇:给养老机构“做规矩”重在落实
下一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分享到:
在线调查
你觉得养老房最重要的是什么?(来源腾讯大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