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调整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对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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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精神,2016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居民医保并轨,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继续做好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根据原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原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对象范围由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本市户籍郊区居民”调整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请有关区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部门继续做好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信息报送、经费拨付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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