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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进城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发布来源:辽宁日报发布时间: 2016-01-07浏览量: 441

  1月6日,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取得居住证的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要通过落实相关政策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的,要及时督促,拒不执行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人社部门将组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深入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居住的街道社区,通过解读政策、发放资料等形式积极开展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鼓励引导实现灵活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自愿主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同时,为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办理参保登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缴费等业务开辟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提供政策咨询和高效便捷服务。


  新闻链接

  缴费满不满15年有差别


  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的,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至累计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对跨省流动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办理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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