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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发布来源:西宁晚报发布时间: 2016-01-06浏览量: 556


 图片来源:原文截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家养老。依托城乡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就医、保洁、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养老信息服务等。

  (二)机构养老。依托各类城乡养老机构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以及为入住老人提供综合责任保险服务。


  第三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负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担养老服务,但必须符合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九条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购买方式

  第七条 根据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养老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二)购买服务岗位(三)公建民营(四)民办公助。

  第五章 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项目、对象及人数确定补助标准,具体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各级财政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购买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二)公开公示(三)选择承接主体(四)签订购买合同(五)组织实施。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健全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加强政策宣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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