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政办函〔2015〕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湖南省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办法》(湘康发[2013]4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对象,为基本养老补贴覆盖的目标人群。
1、年龄65周岁以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2、低保对象或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
3、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部分失能;有五项及以上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
二、补贴范围
按照分步推进的办法,2014年至2015年补贴范围为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完全失能的低保对象。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四、补贴时间
2014年12月1日启动,以后按实际服务时间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补贴方式
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补贴对象,原则上要求入住乡镇、街道敬老院集中供养,实行集中供养的上述对象,属养老补贴已覆盖人员;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拔入其低保帐户;有家庭成员具备基本养老服务能力的散居低保对象,由乡镇、街道与家庭成员签订服务协议;散居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和家庭成员不具备基本养老服务能力的低保对象,由乡镇、街道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或其他社会组织,并签订基本养老服务协议,其补贴资金拔入乡镇、街道(2015年前拨入其低保帐户),由乡镇、街道与服务机构或个人结算。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委托村(居)委会在老人达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家庭收入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入户调查。乡镇、街道民政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查验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填写《浏阳市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并由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报市民政局(材料中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向申请人书面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在确定好服务方式后的次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七、经费保障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纳入政府统筹解决,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创造条件扩大集中供养率,确保部分失能、完全失能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能够入住敬老院,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要及时确定好为分散居住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并签订服务协议,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基本养老服务的机构或个人要按协议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和市民政局要及时掌握补贴对象的异动情况,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信息台帐,民政办要在每月20日前将对象的异动情况报市民政局。
(二)搞好监测,严格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对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不能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要及时终止服务协议,另行确定服务机构或服务者。市老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年抽查不低于10%的乡镇街道、2%的村(社区),抽查结果报市小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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