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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来源:温岭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12-03 发布时间: 2015-08-29浏览量: 931

JWLD10-2014-0004

温民社〔2014〕37号 

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扎实推进全市的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将《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4日

 

 

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

      为保障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目标

从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独居、高龄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实际出发,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切实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60周岁以上的城乡困难老年居民。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养老需求状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补贴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生活重度依赖的老年人。

(二)二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生活中度依赖的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生活重度依赖的老年人;

3.持有效期内《温岭市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三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生活中度依赖的老年人;

3.持有效期内《因病致贫家庭救助证》(原《特困家庭救助证》)的60周岁及以上,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生活重度依赖的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

(一)一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为:参照我市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入住养老(托安养)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5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

入住养老(托安养)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与养老服务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二)二类对象补贴标准为:入住养老(托安养)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居家接受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

(三)三类对象补贴标准为:入住养老(托安养)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居家接受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600元。

符合多种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最高一档补贴标准执行。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四、补贴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级证明及困难救助证等相关材料。

(二)村(居)初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内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级进行初评,并将申请人的初评结果予以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将申请资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初审意见,初审符合的上报市民政局核准。

(四)核准。市民政局在收到镇、街道提交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意见。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时,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取消补贴资格,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经市民政局核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由市民政局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市民政局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原则上由市民政局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偏远地区或服务条件不成熟时可向补贴对象发放现金。居家养老服务单位每次提供服务时,须填写派工记录,派工记录应及时汇总整理,以备检查。

六、服务机构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托安养)机构,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福利院、敬老院或其他养老(托安养)服务机构,其为补贴对象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

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

市民政局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对相关养老(托安养)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排除。

七、资金来源

(一)养老服务补贴以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省级财政下拨的养老服务补贴补助资金。

八、管理监督

(一)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市、镇(街道)、村(居)均要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二)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管理。要把好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补、不漏补。要不定期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用在提供养老服务上,对骗取、挪用、截留补助经费的,应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民政局要及时将养老服务补贴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市民政局在签订养老服务购买协议后,要加强对相关养老(托安养)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适时对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对测评服务满意度低于85%的,停止续签购买协议。

九、实施时间

本细则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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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台州市民政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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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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