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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泰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实行资助或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来源:泰州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7年10月15日发布时间: 2015-08-28浏览量: 472
索 引 号:0000/2007-00174 分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7年10月15日
名  称: 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实行资助或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泰政办发[2007]212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改善民生十大工程的意见》(泰发〔2007〕8号)精神,切实提高市区老年人生活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泰州市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实行资助或补助。 

转发泰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实行资助或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对市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实行资助或补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对市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实行资助或补助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改善民生十大工程的意见》(泰发〔2007〕8号)精神,切实提高市区老年人生活质量,经研究,决定对市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实行资助或补助。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补)助范围
市区(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省农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独居老人、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二、资(补)助条件及标准
1.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享受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方便老年人居住和活动;
(3)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证书;
(5)床位数在30张以上,签订入住期限在3年以上协议的老年人不少于20名;
(6)书面承诺今后5年之内不改变养老服务的用途。
符合上述受助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考评合格后,对入住3年以上老人的床位给予每张一次性补助1500元,分两年实施(每年补助750元)。
2.社区独居老人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享受资助的独居老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或夫妇双方年满70周岁并领取了《泰州市老年人优待证》;
(2)本人或夫妇双方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不在本区范围内居住,或子女虽在本区范围居住但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本人或夫妇双方在城市社区居住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措施,或在农村居住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独居老人,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天安排一名工作人员登门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籍等方面的服务1小时,服务报酬5.3元,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3.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的补助条件及标准。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遗孀(含同期入伍的老残疾军人遗孀),从2007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补助条件及标准。
享受补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社区居委会主办并经区民政部门认可,同时对外挂牌并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有明确的专职或兼职的办事人员,并在工作日期间每天从事6小时以上的办公;
(3)已经在社区进行广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4)有健全的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5)已经对本社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资源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供需双方落实了服务意向,正常开展活动。
凡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从2007年7月起每月补助800元。
三、资金分担及办理程序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独居老人、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实行资(补)助的资金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并由所在区民政部门统一支付。
1.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办理程序。由符合受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每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在区财政负担的资助资金落实后,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当年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所在区财政部门应将当年本级财政应承担部分和市财政下达的资助资金一并下达至区民政部门,并将资助资金下达情况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2.社区独居老人的资助办理程序。各区民政部门组织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本辖区独居老人进行调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独居老人由本人申请并在社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组织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与独居老人和服务人员签订上门服务协议。每月由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凭受助独居老人签字认可的单据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与区财政部门按季审核同意后连同区财政上一季度资助资金拨款凭证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抽查,按抽查合格比例拨付市财政承担的资助费用。
3.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的补助办理程序。由个人申请,村委员会核实,对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各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送区财政部门并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抽查合格并在区财政落实资金的基础上拨付市财政承担的资金。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补助办理程序。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自查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向区民政部门申报;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考评,并向市民政局上报合格居家养老服务站名单;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抽查,对认定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经费。
四、资金使用管理
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获得资助后,必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设施改造和改善服务等方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获得的补助费用,必须60%以上用于补贴养老服务活动,不超过40%部分用于服务站办公经费和专兼职办事人员的劳务补贴;对社区独居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给予的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支付登门养老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资(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挪作他用现象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建立年检制度,对符合受助条件的,继续完成资助,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停止资助或追回已经资助的资金。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从事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独居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等工作人员在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化娱乐、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业务水平,并经常走访服务对象,听取对服务工作的意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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