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2005-00149 分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名 称: 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意见
文 号: 泰政办发[2005]172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现结合我泰州市实际,经研究,制订《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86.2万,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7.1%;各类残疾人22万,约占全市总人口的4.4%;孤儿约2400人;国办、集体办、个体办养老福利机构(含乡镇中心敬老院)仅118家,总床位数54000张,占全市老年人口的0.6%左右,社会弃婴养护机构1家,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07年,老年福利设施床位总数达到1万张,基本实现养老设施床位总数占老年人口的1%;市区新建1所国家二级以上标准的儿童福利院、新建1所残疾人康复中心和4所养老福利机构;各市(区)至少新(扩)建1所集养护、医疗、康复、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社会福利机构,确保内设床位不少于150张,新建2所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市(区)建1所儿童福利院或残疾人康复中心;各乡镇要整合敬老院资源,加大改扩建力度,确保内设床位不少于60张,集中供养率兴化市达40%以上,其他市(区)不低于55%,积极拓展寄养业务,同时加大对村级敬老院的管理;各街道、社区要改善或增设老年人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日托或上门护理服务项目,逐步形成社区居委会有站点,街道有服务中心的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网络。
二、工作要点
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种福利院、康复中心等福利事业单位,依法批准后,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属于医疗机构的,先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计划部门优先审批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财政部门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部门免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有偿使用费的标准上要给予优惠,包括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福利机构新建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免行政性收费。
(二)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对多回路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减半收取,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电话、宽带免收一次性接入、安装材料费用,使用电话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电脑入网按居民费用收取;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污水排污费暂不征收;水利建设资金、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予以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费减半收取;生活垃圾费减半收取。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救护车及生活用车的养路费,按有关政策由福利机构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
(三)社会福利机构办医疗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对儿童福利机构救治孤儿和弃婴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在预算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
(五)鼓励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如收养福利院的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仍可享受国家的生活供养标准,直至自食其力。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孤残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参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办法给予推荐安置,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接受孤残人员的用人单位,要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机构中的福利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享受国家计委《关于坚持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自身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各级政府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享受政府办福利机构收住“三无”人员专项经费补助;对退休早、退休金低于普通养老机构标准又无法定抚养人,不适宜居家养老的城镇人员,政府实行适当补助,补助金直接拨交所住养老机构。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举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举办“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将资金投入等社会发展的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配合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加强社会福利事业的网络和队伍建设。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样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实现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要设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做好年检考核工作。制订社会福利机构岗位专业化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系统的专业教育岗位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福利服务队伍。
(三)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设,并加强管理。建成后的社会福利机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对擅自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有关部门应中止并追回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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