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宿迁市城市“三无”老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保障范围
凡具有本宿迁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纳入城市“三无”老人保障范围。城市“三无”老人是城市老年人中的困难群体,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地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10〕5号)要求,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不断满足其物质文化需求,让其共享发展改革成果。
二、落实保障措施
(一)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制度。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比例确定当年供养标准,全面建立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2年全市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75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各地要同时做好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工作。
(二)建立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城市“三无”老人自愿到机构养老的,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安排其去社会养老机构或就近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选择居家养老的,由所在街道、社区根据其养老需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对选择居家养老和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委托亲友代养、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日间照料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定期检查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的住房和日常生活状况,对其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特殊照料。
(三)建立城市“三无”老人医疗保障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城市“三无”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将城市“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参保费用由所在县(区)政府承担;将城市“三无”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制度内医疗费自付部分参照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当地医疗机构要减免城市“三无”老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家庭病床出诊费等相关医疗费用。
三、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城市“三无”老人的保障工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城市“三无”老人供养资金,研究制定供养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拨付,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严肃查处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保障资金使用合法规范。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医保制度衔接,推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为城市“三无”老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性收费和老年特殊用品价格的管控,切实保障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质量。
(二)规范审批与注销制度。城市“三无”老人的申报,由其本人自愿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核实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发证制卡,做到应保尽保。对死亡、迁出等不再需要保障的要及时予以核销。按上述程序严格审核认定供养对象,建立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数据库。各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对城市“三无”老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县(区)民政局;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区)民政局予以纠正并公示公开。各县(区)民政局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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