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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来源: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8-27浏览量: 579

信 息索引号:  SYS-008-A0203-2015-0001 公开形式:  新闻发布 公  开  时  限:   长期公开
产 生 日 期:  2015-05-07  目  录:  政策文件 责任部门(科室):  民政局
文件编号:  区委办〔2015〕46号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村(社区)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减轻基层负担,促进基层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村(社区)事务清单制度。由区委办牵头,会同区府办、区法制办、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等单位,全面梳理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基层政府工作的事项,公布《上虞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上虞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第三条  对村(社区)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村(社区)要积极协助、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行政,为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政府目标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事调解、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  除列入《上虞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上虞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公布的事项外,其他凡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不得转嫁给村(社区),政府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村(社区)派任务、下指标。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均实行准入制度,必须向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实行准入。

作为国家、省、市创建试点并有具体文件明确要求的或列为区委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的及实行费随事转或购买服务的事项不实行审批,但需报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申报准入程序:

1.申请。由申请单位提供详细资料和上级有关文件向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审批表》,申报内容包括:申报单位、事务名称、申报依据、涉及范围、开展时限、实施方式、经费保障等。

2.审批。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申请单位、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代表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初审意见,经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进入。经审批同意的部门,及时与乡镇(街道)联系落实进入事宜,在布置工作时,应附《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审批表》,乡镇(街道)、村(社区)凭《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审批表》落实准入事务。

长期性(一年以上)的委托事项准入申请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受理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1月和7月。短期、临时性的委托事项准入申请由申请单位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六条  凡在村(社区)“三多”事项清理整改后,拟在村(社区)新设立机构牌子、开展考核评比、下达创建达标任务的,应严格按照《上虞区涉及村(社区)机构牌子、考核评比、创建达标等事项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107号)要求,报请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审定。

  第七条  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审批准入单位的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年底对进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对未按要求操作的,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撤销其准入资格。

第八条  对完成进入村(社区)工作事项的,申请单位要在完成任务一个月内向审批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进入任务,或因情况变化申请单位要求撤出的,应按原程序办理撤销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村(社区)包括所有的行政村、居委会、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上虞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3.《上虞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4.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审批表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1):区委办46号附件.doc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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