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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发布时间: 2015-08-27浏览量: 514

索 引 号:k12498411/2014-00007 

分类: 其他  意见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年01月10日 

名  称: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政办发〔2014〕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10号)精神,全面提高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保障能力,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连发〔2012〕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场所,是目前农村机构养老基本载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是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提高民生幸福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力度,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得到明显改善,五保对象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还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建设和管理不到位,保障能力和服务需求不适应等问题。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一)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举措。要制定整体改造建设方案和年度项目安排计划,从2014年起,用2年时间对全市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三有三能六达标”标准进行改造;新建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到2015年,实现每个房间或每个套间内有能正常使用的卫生间、有保暖降温设备、有电视机,老人不出院能洗澡、能看病、能康复娱乐,消防、卫生、环境、五保老人供养水平、管理服务人员配比和工资待遇达到国家和省提出的标准。

  (二)优化五保供养机构设置布局和转型升级。各县区要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按照着眼现实、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谋划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建设布局,重点做好五保人员较少、规模过小、基础设施较差、管理松散供养机构的撤并工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探索建设一批覆盖2个以上乡镇的区域性、规模化、功能设施齐全的供养机构,被撤并的供养机构可改作老年公寓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采取市场化等形式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条件的县区要统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五保供养机构建成区域性社会福利院或福利中心。

  (三)按标准配置设施设备。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细化“三有三能六达标”的内容,对院舍布局、设施购置、设备配备等提出具体要求。要合理布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厨房、餐厅、卫生间、洗衣室、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辅助功能用房,配备文体娱乐、康复护理、供暖降温等生活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衣被和其他生活用品,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满足日常生活照料需求。要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为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提供专门服务,对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提供应急处置救援。

  (四)落实项目推进措施。各县区要根据年度设施更新改造和床位建设项目,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街道)的责任和推进措施,明确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建设标准、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责任人以及资金筹集方式和比例等。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总体方案,以及年度具体的设施更新改造和床位建设项目,测算出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资金要坚持跟着项目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给予资助。

  三、加快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一)明确机构法人地位。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院长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便于其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社会力量举办的兼或专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创新管理和运行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进公建(办)民营或民办公助运行模式。通过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将运营权转给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乡镇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服务水平不降低。在实施公建(办)民营改革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公平、规范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建立或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五保供养对象,政府按规定标准将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转入民办养老机构,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民生幸福工程六大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在区划调整中,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要适时将辖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改为福利院或老年公寓,五保人员转为城镇“三无”人员,就地安置或安排到县、区社会福利中心或福利院进行集中供养。

  (三)拓展服务功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五保对象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为社会老人提供日间托养、寄养、社区照料等服务,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与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结合起来,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生活困难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四、着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和服务机构保障能力

  (一)配齐管理服务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齐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不低于1:6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县(区)或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专户,乡镇政府(街道)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各地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配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岗位人员,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足额安排供养经费。农村五保人员年供养经费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区农民人均收入50%进行确定。各县区要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将供养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集中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专户;分散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季或按月拨入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账户。鼓励发展院办经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活动,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

  (三)落实管理服务经费。各县区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以及水电气费等,由县区财政统筹按月划拨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专用帐户。建立分片区域性五保供养保障机制的,其五保供养机构由县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所有保障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后按月划拨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专用帐户。市、县民政部门每年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修缮维护。

  (四)完善各项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消防、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要建立和落实院长负责制,真正落实院长的领导权力和主体责任,主办机关要把对院长履职情况考核作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通过选举院务管理委员会,落实院务公开,开展民主管理。推广建立养老护理保险制度,为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五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监管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要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星级评定管理,对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建立编制、民政、财政、卫生、公安、消防、审计、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每年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乡镇政府(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履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县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街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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