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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救护收费管理开始执行新政策

发布来源:姑苏晚报发布时间: 2015-08-27浏览量: 442

2015年(4月1日),苏州救护收费管理开始执行新政策。根据新政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标准,调整为起步价5公里收费为40元,超过5公里收费为4元/公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救护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苏州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我市救护收费管理的新政策,并于2015年4月1日起在苏州大市范围执行。   


新政明确了救护收费项目内涵和管理权限,强调了救护收费服务项目由省统一立项,各地、各急救机构不得自行设立项目,分解收费。解释了收费项目的定义及收费范围,界定院前医疗急救用车与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的区别以及不同车型执行统一标准等规定,并在全市救护车安装计价器实行计价收费。   


新政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标准由过去的以环路(东环、南环、西环、北环)为界40元,超出以上范围2元/公里加收(按来回里程计费),调整为起步价5公里收费为40元,超过5公里收费为4元/公里(单程计费);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标准由过去的急救收费基础上加倍计收,调整为10元/公里(单程计费)。   


同时明确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心脏电除颤术等七项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每次90元(含出诊、诊查、治疗、监护、监测、护理、注射、氧气、材料、消毒、抬担架等内容)。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医疗保障服务在最高不超过每车每小时300元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当时不得收费,事后视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是指在苏州市急救范围内,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是指跨越急救范围地段用车或用于接送、转运伤病员。   


救护车不区分普通型、监护型、负压型救护车或进口、国产救护车类型;救护车用车里程计算方法为患者上车救护地点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的实际行驶公里数,不得按往返里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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