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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来源: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时间: 2015-08-27浏览量: 443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住建局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确保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落实,现就进一步促进我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为单人从现行的30万元上调至45万元,家庭从现行的50万元上调至70万元;存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为单人从现行的21万元上调至45万元,家庭从现行35万元上调至70万元。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实行两种计算方式并行,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在现行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基础上,增加一种按月公积金缴存额计算的方式供选择,使职工能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90平米以下20%、90平米以上30%统一调整为20%。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贷款利率上浮10%规定,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通过向受让银行转让存量公积金贷款资产的融资方式,进一步提高公积金流动性。


  二、根据城市建设规模的需求,适度调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征收房屋试点推行货币化回购实施办法。逐步按照货币化补偿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被征收居民选择货币化补偿,使其直接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


  三、适度控制土地上市的规模和节奏。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减少或控制住宅用地上市。对住房供应不足的区域,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严格控制商业地块的供应。


  四、探索和培育商品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积压严重、市场销售不畅、产品不对路的新建商品房源用于养老、休闲旅游等产业的深度开发。对符合条件开设的养老机构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适当降低商品住房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标准。对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货币资本金按70%监管,地下建筑部分免于监管。保障房项目按50%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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