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张家港市《关于提高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本月起,张家港市再次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金,由原来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750元。
据悉,自2008年《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来,张家港市逐年提高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标准调整是实施遗属补助政策以来第7次调整,补助标准从360元提高到750元。调整后,预计张家港市全年将发放遗属生活补助经费约378万余元。
下一步,全市各区镇将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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