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苏州市《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到2020年,全面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机构床位数每千名老人不少于45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达到70%以上;所有社区、村均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老年关爱之家),6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有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养老服务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2.优先养老用地供应。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前提下,结合现状用地条件,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制订常熟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年度落实相应的建设用地计划。鼓励各类主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房屋按照养老专项设施专项规划,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验收后,由代建单位或开发商根据有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属地政府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建成,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调济解决,不得挪作他用。
3.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支持社区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改造。
4.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养老”建设,加快完善“虚拟养老院”模式的推广应用,完善市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全市城乡养老服务供需资源对接,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为困难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建立全市城乡老年人数字化健康档案,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与社会服务网络,努力打造“无围墙”的全市智慧养老院。
5.加大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以改革的思路推动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升级与效率提升,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将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营模式。政府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积极参与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运营。优化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指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安全等设施设备,逐步健全其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功能。
6.建立完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市、镇(街道、板块)二级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智慧养老(虚拟养老院)等项目。市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建设补助、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养老服务业,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养老险种;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保险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等的投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我市“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特殊困难和高龄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补贴,逐步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发挥政府的托底保障作用。
7.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经市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由民政部门每年按要求统一汇总养老机构的相关情况报送至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相关部门,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团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各类养老机构减半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查费、防雷设施质量监督验收费、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配套建设费等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收费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
(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5.积极培育专业的社会组织。在养老产品研发、服务管理和专业培训等领域培育一批专业的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从业资质认定等事务。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医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养老服务业列入基本现代化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职能部门、各板块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内容,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成立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形成政府领导牵头负责,发改委和民政局协调推动,财政、国税、地税、住建、卫计委、人社、公安、消防、国土、规划、金融、市场监督局、教育、体育、旅游等多部门各负其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2.建立养老服务评估、财政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制度。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养老机构实施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合理确定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评估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绩效监督,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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