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14172911/2015-00047
发布机构: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扶持养老服务组织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常政发〔2015〕11号
分 类:优抚安置;政府文件;通知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19日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文件明确了常熟市扶持养老服务组织发展的实施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扶持养老服务组织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1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扶持养老服务组织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常熟市扶持养老服务组织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养老服务组织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苏州市《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08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依法设立且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有房屋开办的,市按每张床位1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非自有房屋开办的,建设经费补贴减半。补贴经费分期拨付,经验收合格,开办运行当年拨付50%、入住率达到70%后分两年付清余额。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分介护、介助和生活能自理三类(经第三方组织评估),市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床位运行补贴。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开始享受相关建设经费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原标准执行,直至补助周期结束。
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
1.新建“老年关爱之家”、“托老所”,经验收合格的,市按每张床位10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自有房屋改建或非自有房屋开办的,建设经费补贴减半。
2.新设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床位达到20张以上,具有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经验收合格的,按建筑面积及投入总额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市级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鼓励各地利用现有资源,改建老年关爱之家、托老所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补贴经费原则上分两年拨付到位,具体验收标准和补贴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3.社区新建省AAA级以上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省级验收的,省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
4.社区新建老年人助餐点,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冰箱、微波炉、灶具、就餐桌椅器皿、清洗消毒等必要设备设施,服务老人数达到20人的,经验收合格,市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万元;鼓励各地向社会购买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
各板块视“老年关爱之家”“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运行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确保其正常运转。
三、激励养老服务组织专业队伍建设
1.免费培训。依托市人社部门和各级民政系统的定点培训机构对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免费培训。
2.持证奖励。对参加培训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服务组织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为老服务人员,市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公益性岗位补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中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并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四、配套优惠政策
1.项目审批政策。市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在开办、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批。鼓励利用社会闲置的房屋,在通过建筑评估、可取得消防合格证的前提下,开办各类为老服务机构。
2.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市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由市民政部门每年按要求统一汇总养老机构的相关情况报送至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相关部门,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团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各类养老机构减半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查费、防雷设施质量监督验收费、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配套建设费等服务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电话、网络使用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减半收取月收视维护费。
3.土地供应政策。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占用土地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同一宗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民间资本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用途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对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收回原土地使用权,重新办理供地手续。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养老服务设施因注销登记、终止、拆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服务设施土地资产的,如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由政府收回土地,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如土地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按照公开出让文件或合同的规定处理。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内设的医疗机构解决养老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可将其优先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申报与兑现
符合申请经济补助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填报《养老服务组织经费资助审批表》,由镇(街道)初审,市民政局联合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市负担的经费划拨各地,由各地组织发放。市级公办养老服务组织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
申请与兑付每年一次,每年1~2月份申请上年度的建设、运营补贴,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初审、评审、复核等,市民政、财政部门于3月底前拨付上年度的建设、运营等补贴。
六、其它事项
接受政策扶持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检考评制度。由所在地和市民政部门依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每年协同财政、卫计、物价、人社、消防等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年检考评,并按考核实绩兑现政策性资助和补贴,考评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加强检查指导,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办法》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印发的《常熟市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暂行办法》(常政发规字〔2010〕9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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