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户籍的老年居民,可申请享受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取得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满20年。
所称取得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满20年人员,是指:当前为市区统筹范围户籍的老年居民中,取得苏州市行政区域(包括五市七区)户籍(包括原城镇、农村户籍和现居民户籍)年限累计满240个月的人员;但不包括2003年4月30日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时仍为本市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农村户籍和外市户籍的人员。
因参军、插队、1969年冬至1970年春下放人员,户口从本市迁出的,其参军、插队、下放期间,按迁出前户籍性质视为取得本市户籍年限。
三、未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养老金、离退休费、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伤待遇(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被征地农民保养金,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配偶生活费等。既包括由当地或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发放的款项,也包括由用人单位发放的款项。
四、按规定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