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标准
对于未及时办理居民养老补贴申报手续的老年居民,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审核后,可按规定予以补发,其中:在结算年度内补申报的,可从符合条件之次月起补发;跨结算年度补申报的,从申报当年度的4月份起补发,以前年度不再追溯。
二、发放与领取
1.社区于每月16-20日期间持介绍信、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到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指定网点领取本月新增人员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存折,并于当月25日前与《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一起发放到居民手中。
2.居民养老补贴由市社保中心按月社会化发放,居民可持发放存折于每月25日起到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任意网点领取。
三、注意事项
1.享受居民养老补贴人员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户籍迁移的,无需办理转移手续,于下一结算年度申报期内到户籍迁入地社区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后,其居民养老补贴关系同步转移。
2.享受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需要更正或发生变更的,经本人申报,由所在社区按居民医疗保险规定,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对同时涉及发放存折户名变更的,还须由本人先到工商银行苏州分行重新开立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存折,所在社区在办理其基本情况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新开存折首页复印件和《居民养老补贴证》,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发放账号变更手续;从办妥变更手续次月起,养老补贴按变更后的账号发放。
3.享受居民养老补贴人员长居外地的,可在当地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折,并持《居民养老补贴证》和存折到市社保中心居民社会保险科(旧学前33号)办理账号申报手续。从次月起,居民养老补贴通过其申报的账号发放,居民直接到居住地开户银行网点领取。
4.经批准享受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以后年度不必重新申报。发生以下情况的,其居民养老补贴将暂停或停止发放:
⑸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发放。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须重新办理居民养老补贴申报认定手续,从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次月起恢复发放。
除中断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由市社保中心自动停发其居民养老补贴外,发生上述⑵、⑶、⑷、⑸种情况的,居民本人或家属应于当月向社区报告,社区审核后作人员减少操作,停止或暂停其居民养老补贴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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