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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来源:常熟市政府网站发布时间: 2015-08-26浏览量: 4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以及《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苏府办〔2013〕196号),结合常熟市居家养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家庭负责,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解决居家老年人生活困难,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对象和标准
  根据老年人的年龄、失能、贫困等实际情况,分为居家养老的政府补助对象、政府援助对象、自助对象三类。其中:政府补助对象、政府援助对象为具有常熟市户籍的老年人。
  (一) 补助对象及标准
  1.年满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基本失能的老人,且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本人月收入在2倍低保标准以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具有赡抚养义务的子女)人均月收入在2倍低保标准以内。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基本失能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政府为补助对象中基本失能的老年人向社会组织购买每人每月120元(约6小时)的服务;为失能的老年人购买每人每月240元(约12小时)的服务。
  3.年满100周岁的老人,每户每月提供240元(约12小时)的服务。
  (二) 援助对象及标准
  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的下列老年人:
  1.失能或基本失能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失能或基本失能的苏州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
  3.失能或基本失能的重点优抚对象;
  4.失能或基本失能的归国华侨;
  5.失能或基本失能的无子女或子女重度残疾的困难老人;
  政府为居家养老援助对象中失能的老年人向社会组织购买每户每月960元(约48小时)的服务;为居家养老援助对象中基本失能的老年人每户每月购买600元(约30小时)的服务。
  养老补助、援助服务价格按每小时20元计算,以后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同时符合政府购买补助、援助服务的老人,就高享受。
  (注:失能——指瘫痪卧床不起一月以上,需全护理的老人;基本失能——指基本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不能独自做饭、独自如厕、需依赖扶手、轮椅或升降等设施帮助,需半护理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参战涉核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的老人;困难老人——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
  (三)自助对象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需求,自主向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老年人。
  三、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援助、补助服务内容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为重点。
  1.“走进户”服务。上门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修、助购以及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
  2.“走出户”服务。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场地设施,为老人提供照料、护理与康复、老年教育、文体活动等服务。
  四、服务组织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主要分管理类服务组织、运行类服务组织两大类。
  (一)管理类服务组织
  1.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展指导管理,对申请政府援助、补助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及服务监督,做好政府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2.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网点规划建设,服务对象评估、复核,专项资金调配发放、审核结算,服务质量监督等。
  3.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受理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向镇(街道)居家养老管理中心上报服务申请材料,承担政府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二)运行类服务组织
  1.“虚拟养老院”:是指在市级建立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会员制老年人为基本组织形式,采取民办非营利性企业登记方式,依靠专业服务人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商务服务、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2.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一般由镇(街道)来建设,社会力量来运行的,为需要社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常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组织。
  3.城市“小型托老所”:是指床位数在50张以下,为生活上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短期寄养、娱乐活动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4.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是指床位数在50张以下,能为农村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膳食供应、娱乐活动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5.助餐点:是指能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场所。按其服务能力大小分为三类: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和助餐服务点。
  6.志愿养老服务组织: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富余人力资源,在政府指导支持下,按照运行管理市场化、服务价值公益化,为有公益需求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以镇(街道)为属地单位,由民办非营利性企业主办。
  7.老年学校:主要是指市和镇(街道)主办的老年大学,村(居)主办的老年学校(办学点),以及社会力量办的老年大学(学校),以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需求的场所。
  8.老年活动中心:主要是指由市、镇(街道)、村(居)主办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文化活动室等,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标,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集中活动提供的场所。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能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团队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并免费为老年人提供老年保健、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多种医疗卫生服务。
  10.其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主要是指各地政府或利用社会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或精神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三)建设要求
  1.镇(街道)须建立镇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成立镇级老龄协会,至少组建一支为老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省级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建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村(社区)须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1万人以上的城市居住区要建日间照料中心或城市小型托老所;镇村(社区)助餐点覆盖率达30%以上,城区力争50%以上;有条件的村要建有省级标准的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每3~10万常住人口社区要建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每1万人左右的社区要建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地区每个行政村或3000~5000人居住的社区要建好一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整合资源建有一定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老年大学(学校、办学点),形成以市老年大学为龙头、镇(街道)老年大学(学校)为支撑、村(社区)老年学校(办学点)为基础的三级老年教学网络,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精神文化方面需求。按照资源整合、有效利用的要求,镇(街道)建有2000平方米左右,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老年文化活动室;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域要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镇(街道)建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村(社区)建有600平方米左右,能满足老年人基本精神文化需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四)服务队伍
  镇(街道)、村(社区)按照本辖区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培育发展为老服务队伍,其中为老服务人员不少于4%(其中:护理人员不少于2%)、为老服务志愿者不少于20%。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老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政府补助、援助对象申请表。
  (二)评估: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对申请补助、援助服务的老人进行初步评估(一般为3个工作日内),在公示一周的基础上,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材料上报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三)审核: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对上报的服务对象进行审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符合要求的服务对象报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各级评估中,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对象,需以书面形式告之缘由。
  (四)确认: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从批准的次月起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加强日常管理,落实服务内容。
  (五)服务:
  1.办理养老服务综合卡。通过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核的政府援助、补助对象以及自助对象,由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养老综合服务卡。
  2.充值。对享受政府援助、补助服务的老年人,由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采取虚拟化的方式,于每月5号之前将享受服务的金额打入相应卡中。
  3.使用。享受政府援助、补助服务实行定点刷卡,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供应商及服务人员均需配备常熟市居家养老服务刷卡机,每次完成服务后,由服务人员帮助老人使用“养老服务卡”进行刷卡消费。援助、补助服务费用按月消费,余额清零,不结转、不累计。
  4.费用结算。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均采用市居家养老服务费用结算平台,每月由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向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报送服务统计报表和援助、补助、自助服务费用结算清单,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按审核确认结果结算兑现援助、补助服务费用。
  (六)变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对确需调整照料等级的援助服务对象要重新评估,确认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七)终止:对不再符合政府援助服务条件的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及时上报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经核实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批,经同意后由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及时告知服务对象,于次月起终止政府援助服务。
  六、经费保障
  政府援助、补助对象的服务经费,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运行管理费用、市日间照料中心委托运行管理费用、精神关爱委托服务费用、养老护理员专业培训费用)。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工作经费各镇财政承担。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经费补贴每年10000元。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50%部分纳入镇级财政转移支付基数。
  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托老所等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补贴,按《常熟市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暂行办法》(常政发规字〔2010〕9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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