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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养老服务转型升级资金扶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5-08-26浏览量: 498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养老服务转型升级资金扶持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昆山市养老服务转型升级资金扶持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5—2020年)》(昆委〔2015〕22号)、《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丰富养老服务产品,特制定养老服务转型升级资金扶持实施办法:


  一、养老服务建设补贴


  1.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同一地址建设床位数达到100张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为按照养老机构自有房屋和非自有房屋两种情况分别给予补贴。200张以内的床位按照自有房屋和非自有房屋分别给予15000元/张和7500/张的一次性补贴;200张以上的床位按照自有房屋和非自有房屋分别给予25000元/张和12500元/张的一次性补贴。同一养老机构在我市建设的床位数可以累计计算(包括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建设的床位数),兼有自有房屋和非自有房屋床位的,200张以上部分按两类床位的比例结算补贴。补贴资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拨付80%,在养老机构验收合格开办运营的当年度拨付;第二期拨付20%,运营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拨付。


  2. 利用房地产存量资产举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补贴对象为利用房地产存量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为按照养老机构实际利用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补贴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养老机构举办期间土地属性不变,并且向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不得进行市场销售。上一条所述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同时享受。


  对于房地产存量土地,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建设养老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3. 民办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建设补贴。补贴对象为符合规划布点要求建设的(经市民政局和所在区镇审核同意)民办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补贴标准为从建成运营第一年开始连续补贴3年。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在200、400、600、8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分别补贴20、30、40、50万元;助餐点建筑面积在50、100、150、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分别补贴3万元、4万元、5万元、7万元。每年按照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考评办法进行考评,考评等次良好及以上的全额拨付,一般的拨付85%,合格的拨付70%,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二、“虚拟养老院”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为承接居家养老政府援助、补助对象服务的“虚拟养老院”。签约服务对象达2000人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签约服务对象达5000人的,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签约服务对象达10000人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的人数,并且经考核所提供的服务达到政府购买服务标准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养老服务学科补贴


  补贴对象为开设养老服务专业的本市民办大专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大专院校根据当年度养老服务专业毕业并在本市养老服务实体就业的毕业生人数,按照5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学科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年度养老服务专业毕业并在本市养老服务实体就业的毕业生人数,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学科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每年根据毕业并就业的人数,给予相应的补贴。


  四、养老服务培训机构补贴


  补贴对象为承接政府委托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机构。每年度承接政府委托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达1000人次,并且承接政府委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通过率达80%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贴。


  五、养老服务年度专项奖励


  为鼓励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设立年度奖励资金120万元,分设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三项奖励(今后根据发展情况,可适当调整三项奖励的资金分配)。


  1. 养老机构奖励资金40万。奖励对象为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社会老人并实行与政府供养对象独立核算的公办养老机构、设立老年护理区的医疗机构。对奖励对象开展年度考核,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排名,排名前30%的作为优秀,排名中间40%的作为良好,排名后30%的作为较好。优秀奖励总额的40%;良好奖励总额的40%;较好奖励总额的20%(每个考核等次的奖励对象根据排名比例取整,并适当调整奖金比例)。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2.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奖励资金60万。奖励对象为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实体。对奖励对象开展年度考核,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排名,排名前30%的作为优秀,排名中间40%的作为良好,排名后30%的作为较好。优秀奖励总额的40%;良好奖励总额的40%;较好奖励总额的20%(每个考核等次的奖励对象根据排名比例取整,并适当调整奖金比例)。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3.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资金20万。每年评选优秀养老服务工作者100名,每名奖励2000元。


  六、资金安排


  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房地产存量资产举办养老机构、民办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的建设补贴由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统筹安排;“虚拟养老院”服务补贴、养老服务学科补贴、养老服务培训机构补贴、养老服务年度专项奖励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承担。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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