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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发布时间: 2015-08-24浏览量: 524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及个人举办养老机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沪府办发200134号)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经上海市民政局或者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新区社发局”)批准执业,在浦东新区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新区社发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是浦东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贴的主管部门。新区社发局所属的浦东新区福利企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区福企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贴经费来源和调整)
   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资金补贴来源于新区政府财政资金,其由开办经费和运营经费两部份组成。
   新区政府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情况调整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开办经费补贴标准)
   根据社会办养老机构创立的规模给予开办经费补贴,最高限额为20万元,指定用于购买炊具、康复器材、文娱器材等为养老服务的设施。具体标准如下:
   (一)规模在50-8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规模在81-10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三)规模在101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六条 (运营经费补贴原则及标准)
   根据核定的床位数内所收养的老人数,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经费补贴。
   每收养一位户籍在新区的老人每月给予100元运营经费补贴。

   第七条 (运营经费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
   (一)床位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
   (二)收养户籍在新区的老人数,应占全部收养老人数的80%以上;
   (三)开业满6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开办经费补贴申请)
   社会办养老机构凭设置批准书,可向新区福企所提出开办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并附设置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运营经费补贴申请)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向新区福企所提出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并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条 (开办、运营经费审批)
   新区社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同意的,由新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不予同意的,由新区福企所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补贴情况统计)
   新区福企所每季度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贴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新区财政局报告。

   第十二条 (资金补贴协议与中止)
   对同意给予资金补贴的,双方可以签订补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新区社发局有权中止补贴,必要时可以追回补贴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
   (三)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年度验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或者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五)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填报月度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六)业务管理差,服务质量低下,老人及其家属意见较大的;
   (七)屡次违反民政行业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新区社发局和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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