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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新政策2015最新

发布来源: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2015-08-21浏览量: 767

《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眉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015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


(一)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全市执行统一的缴费档次标准,各区县政府不再增设缴费档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上统一规定,以及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 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2.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根据各区县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扩权县自行负担,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比例执行。


参保人员当年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中断缴费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选择缴费档次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3.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区县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负担。
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后,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参保人员,应享受当年政府代缴政策。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采取叠加方式处理,但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我市最高档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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