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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政府办关于印发进贤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进贤县政府发布时间: 2015-08-20浏览量: 492

进府办发〔2015〕21号                   

来源:县政府办            

日期:201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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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进贤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15年第6次县长办公例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进贤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困难 人员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进贤县辖区内企业下岗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无力缴费的困难群体(以下称助保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水平合理,控制风险,政府贴息,个人退休还贷”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银行: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县信用联社) 


第三条  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一)助保对象为我县辖区内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由乡 镇政府、社区开具相关证明,经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后即可提出助保贷款申请: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     


5.因工致残生活困难人员;     


6.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7.失业2年以上人员;     


8.因病、因灾致贫人员;     


9.其他困难人员。 


第二章  助保贷款办法     


第四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所贷资金由县信用联社直接缴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贷款额度。助保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若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则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贷款年额度不高于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助保贷款对象总贷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条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为6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 


第三章  助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乡镇人保所初审,县社保局审核,县信用联社与助保对象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进贤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享受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乡镇人保所审核,公示确认后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乡镇人保所初审后的《进贤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享受助保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县社保局复审,符合条件的核算所需贷款的金额,报县信用联社审批。由县信用联社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及还款承若书。     


(三)县信用联社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县财政局、县人保局、县社保局、县信用联社各执一份。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县信用联社直接缴交到县社保局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社保局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五)县信用联社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第四章  助保贷款的贴息     


第九条 助保对象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息由政府给予补贴。助保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政府不再贴息,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助保贷款贴息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县信用联社每年末提供按助保对象应缴利息明细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二)县财政局在县信用联社开设还息户头,年底将利息一次性划拨至县信用联社。     


(三)助保对象退休后承担的贷款利息资金,由县信用联社通知助保对象每年末及时上缴(或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助保贷款偿还     


第十一条 助保对象符合退休条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应申请同意在还清贷款前的退休养老金由县社保局指定在县信用联社开户发放。贷款本息还清后,助保对象方可自愿选择其他规定银行发放。     


第十二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助保对象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每月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原则上每月还贷金额不低于本人养老金的30%,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县信用联社协商确定。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抚恤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偿还。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助保对象的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偿还。     


(三)助保对象享受助保贷款期间不得转出养老保险关系及其资金,否则在转出养老保险关系前必须按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 县信用联社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六章  助保资格年审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乡镇人保所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发放贷款。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县信用联社根据其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决定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还款本息。     


第十六条 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 


第十七条 助保资格年审期内,县信用联社向助保对象发放对帐单。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助保对象享受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县财政局、县人保局、县信用联社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助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保局、县信用联社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有关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办法,执行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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