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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大连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来源: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发布时间: 2015-08-17浏览量: 1161
大民发〔2010〕89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财政局:
为落实好《关于完善我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资金补贴政策的通知》(大民发〔2010〕61号)精神,现将补贴政策操作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养老机构补贴
从2010年起,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和日常运营补贴,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操作实施。
(一)需要具备的条件
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和日常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2.具备消防许可证;
3.具备卫生许可证;
4.具备房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5.业务年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合格;
6.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员经过业务技能培训,具备上岗资质;
7.按照要求配备网络终端,实现与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连网。
(二)床位数量的核定
床位数量依据房屋建筑总面积,按照平均每张床位占用面积25平方米进行核定。已经执业的养老机构通过增加建筑面积进行扩建的,要有区(市、县)民政部门同意扩建的批复,方能享受新增床位资助政策。
(三)入住率的计算
入住率按照收住老年人人数占核定床位总数比例计算,即:  。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满三年时,入住率要分别达到30%、50%的要求,收住老年人要以本地户籍老年人为主。日常运营补贴以实际收住本地户籍老年人人数为准,且收住时间在3个月以上。所有收住老年人必须签定入住合同。
(四)审核验收流程
新增养老床位资助和日常运营补贴,每年审核验收一次。符合补贴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初评后,正式向市民政局行文申请;经市联合评审机构评审、验收、公示后,由市民政局确定补贴资格,市财政局下拨补贴资金。
二、特困老年人补贴
城市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操作实施:
(一)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
市、区(市、县)两级成立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小组,具体负责特困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评估小组由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的评估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评估小组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区(市、县)评估小组按照《特困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负责对本辖区特困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市评估小组负责对全市特困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审核验收流程
城市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发放,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流程为:申请补贴的特困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市、县)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小组评估后,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确定具体补贴标准,财政部门下拨补贴资金。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特困老年人,原则上只能选择本区(市、县)民政部门指定的保障型养老机构。市本级补贴资金每年下拨一次。
以上各类补贴统计和申报表格,一律以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内设置的表格样式为准,市、区(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特此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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