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民政局(处)、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全面落实2010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资金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2010年为市民办15件实事的通知》(大政发[2010]6号)精神,今年我市养老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启动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三年规划,建成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0所;提高新增养老床位资助标准,新增高龄、失能贫困老年人保障型养老床位2000张;建设市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政策措施
1、提高新增养老床位资助标准。自2010年起,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各类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财政对其新增养老床位的资助标准调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园区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5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4000元;其他区(市、县)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4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3000元。受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量必须在30张以上。床位数量依据养老福利机构总建筑面积,按照平均每张床位占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核定。每年评审验收一次。资助金拨付方式为三年两次支付,即:通过评审验收的养老福利机构正式运营满一年后,入住率达到30%以上,支付首次50%资助金;运营满三年后,入住率达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资助金。到期未达规定要求的,延至达到要求时予以支付。2007—2009年新增养老床位的资助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但资助金拨付方式调整为三年两次支付完毕,即:首次支付40%,第二次支付60%。
2、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予以补助。自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按照每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至少辐射2000名老年人标准,在全市城乡社区建设255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平均每年完成85所。对规划内已建成并达到建设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三年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7号)的规定执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营补助由区(市、县)负责,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3、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十二五”期间,对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按照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由市财政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园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补贴80元。
4、提高城市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自2011年1月起,提高城市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其中,生活能自理的维持每人每月100元、80元标准不变,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5、对入住养老福利机构的城市特困老年人给予补助。自2011年1月起,对选择入住养老福利机构的城市失能特困老年人,给予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特困老年人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补助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不能兼得。
三、资金来源
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养老床位资助和日常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补助以“服务券”形式发放,所需资金主要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按照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确定大连市城镇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08]277号)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配比适当提高各项补贴标准。
四、基本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从保障民生、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并认真抓好养老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投入机制,保证2010年市政府为市民办实事项目内容落实,努力为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牢基础、创造条件。
2、认真实施,确保政策公平。要制定和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和评估办法,并通过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扶持政策的公平公正。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养老床位资助和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实施办法,分别参照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的《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大民发[2008]61号)和《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大民发[2008]60号)执行,不同之处以此文为准。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和特困老年人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补助的操作实施细则,以及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补助的特困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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