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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在岗职工最低月缴养老费197.116元

发布来源:郑州日报发布时间: 2015-08-12浏览量: 616

本报讯(记者 王红)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将执行新标准。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省会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范围划定,每人每月最多缴纳985.58元,最少缴纳197.116元。 


据介绍,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我市都会对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郑州市2014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279元,因此,7月1日起,省会参保职工养老缴费基数随之调整。 


按照规定,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为基准,若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高缴费基数按不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上限;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低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下限。依据这一标准,今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2319.75元,下限为2463.95元。由于目前职工本人需要承担缴费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总计为职工工资的8%,因此,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后,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最高985.58元,最低197.116元。 


据介绍,参保职工个人养老缴费基数下限,只是职工缴费基数标准的“底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此外,从今年7月起,郑州市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将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社会保险年检时将对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进行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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