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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名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福发[2015]9号

发布来源:上海民政发布时间: 2015-06-29浏览量: 519

关于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名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沪民福发[2015]9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促进本市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沪价费〔2014〕13号)关于“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的要求,结合本市机构养老实际,就本市实施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名单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界定


  保基本类养老机构是指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保基本类养老机构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办。


  二、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收住对象


  保基本类养老机构面向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人。入住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老人须经过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照护等级要求(2015年及以后新设立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全部收住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为四级及以上老人,其它养老机构收住照护等级为四级及以上老人的比例不得少于60%)。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人入住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实行轮候制度,原则上,照护等级较高老人、高龄(80周岁及以上)老人、无子女或者独生子女重残老人、经济困难老人(主要指低保家庭老人、低收入家庭老人、月收入低于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老人)优先入住。具体轮候办法由各区县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入住市属养老机构的轮候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三、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基本设置标准


  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基本设置标准要符合《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的规定,原则上不设置单人间,设置双人间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


  各区县对于本辖区内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达不到上述基本设置标准的,要加大改造提升力度;高于上述基本设置标准的,要按照标准进行整改,使其真正符合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


  四、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收费办法


  保基本类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按照成本定价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办法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由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确定。确定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名单时,要把握以下要求:


  1、各区县要根据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申请入住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需求情况等因素,规划建设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原则上每个街道、镇(乡)至少有一家保基本类养老机构。


  2、当保基本类养老机构供给不足时,各区县要及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其它公益类养老机构、市场类养老机构购买床位。购买服务采取“就近”原则,即优先购买本辖区内未纳入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床位。


  3、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名单每两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动态


  公布。原则上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当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所确定的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3月底前通过官方网站将全市汇总名单向社会统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一批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名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在2015年5月10日前确定并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5月2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将全市汇总名单向社会统一公布)。


  4、区县民政部门应建立评估制度,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有关方面专家等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保基本类养老机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符合保基本类养老服务相关规范的,及时推动整改。市民政部门对区县民政部门确定的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加强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民政局


  2015年4月24日


注: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照护等级标准,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为四级对应原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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