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会员中心| 分享到:
欢迎来到,上海养老
养老资讯|养老政策|国外经验|智库动态|智库观点|行业交流
养老地产|智能养老|保健医疗|金融理财
养生之道|中医保健|运动健身|膳食营养|老年健康
旅游观光|娱乐活动|书画摄影|文学鉴赏|老年大学
招聘|培训|产品|学苑
网站介绍|联系我们|合作机构|隐私声明
当前位置:主页>行业动态>养老政策>地方政策

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来源:上海民政发布时间: 2015-06-24浏览量: 364

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沪民老工发〔2014〕7号    索取号:AA9103003-2014-003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本市生活自理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本市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现就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护等级的服务量分别设定为30小时/月、40小时/月、50小时/月,在此基础上,将“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护等级的服务小时单价分别调整为15元/小时、17元/小时、20元/小时。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6000万元,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保障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经费

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费用按不低于50元/次标准,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费用由区县财政出资保障,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者自费支付。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民政局要深入开展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要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知晓率。要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服务组织、服务实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享受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好资金初审和报表报送相关工作。

2.各区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审核、下拨、结算工作。

3.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要抓好队伍招募与培训、服务人员安排、相关信息录入、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经费结算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服务落到实处。


以上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1日


上一篇:上海市青浦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下一篇: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分享到:
在线调查
你觉得养老房最重要的是什么?(来源腾讯大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