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养老机构综合考核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闸民发〔2011〕13号
各养老机构:
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闸北区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办法》(闸府规范[2010]1号)文件精神,制定《闸北区养老机构综合考核评估实施细则》。
一、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分档标准
(一)综合评分为90分(含)—100分的,补贴标准为100元/月/床位;
(二)综合评分为80分(含)—89分的,补贴标准为80元/月/床位;
(三)综合评分为70分(含)—79分的,补贴标准为60元/月/床位;
(四)综合评分为60分(含)—69分的,补贴标准为40元/月/床位;
(五)综合评分为60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二、超床位收住老人的补贴发放
对于实际收住老人数高于核定床位数的,应在解决床位超收问题,将超收老人妥善分流安置后,再按核定床位数发放运营补贴。
三、收住闸北户籍老人补贴
综合评估在达标以上(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闸北户籍老人,再给予100元/月的补贴;综合评估未达标的养老机构不享受该补贴。
四、综合评估内容
(一)闸北区养老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闸北区养老机构考核评分标准》对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见附件考核评分第1~10条)、服务标准(见附件考核评分第11~25条)、日常管理(见附件考核评分第26~35条)、安全生产(见附件考核评分第36~48条)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
(二)其他综合情况
区民政局在第三方机构考核评分的基础上,结合下列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得出最终的综合评分,6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上为优秀。
1、推进“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信息报送情况;
2、参加区民政局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情况;
3、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情况;
4、接受民政、食药监、消防等相关部门专项检查情况;
5、处理各类信访、突发事件情况;
6、接受街道、镇相关事项管理情况;
7、其他需要综合评估的内容。
未通过年度验审,取消综合评分资格。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闸北区民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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