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
为缓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源紧缺的压力,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28号)中关于“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的要求,将在本市部分街镇开展“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工作,调动社区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社区托养机构,满足老年人社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市民政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分析总结、逐步有序推开。现将《“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工作方案》
2.《“长者照护之家’’试点项目申请表》
附件1
“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随着本市进入深度人口老龄化,老年照护需求与服务供给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中心城区出现了“一,乐难求”钓现象。为了缓解养老服务场所资源短缺的压力,为老年人就近提供社区照护服务,拟在部分街镇开展“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工作。旨在鼓励街镇因地制宜,盘活资源,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探索一种满足老年人就近照护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二、功能定位
“长者照护之家“,是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托养设施。一般采取小区嵌入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
三、试点范围
经前期调研及与部分区县民政部门、街镇沟通,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为:浦东新区浦兴街道、洋泾街道、长宁区仙霞街道、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阂行区颛桥镇。今后其他区县的街镇也可视情陆续参加试点。
四、机构规范
(一)名称规范
试点机构名称统一为“上海××社区(××)长者照护之家”
(括号内为运营主体名称)。
(二)规模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床位规模10-49张(含);单床建筑面积18M2以上,总建筑面积300M2以上;老年人卧室的单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
(三)选址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应当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符合运营所需的独立出入口、非居住类房屋等行业专属要求;周边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四)场所设施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应当具备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材料或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涉及转租的,应再加附出租人同意并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场所应设置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料护理所必需的用房:包括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五)安全要求
1.“长者照护之家”开设小型食堂的,须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中关于小型饭店、小吃店以及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相关要求;由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提供送餐服务的,参照其相关要求。
2.“长者照护之家”应当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备案凭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消防管理员。
3、“长者照护之家“应当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和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人员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应当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护理员须持证上岗,与老年人最低配比标准为日间1:8-10,夜间1:15-20,夜间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服务与管理规范
“长者照护之家”的服务与管理规范参照《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DB31/T685)中的有关规定。
(八)收费管理和老年人入住管理
“长者照护之家,,应当按照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要求,结合所在街道老年人实际需求,在区县民政局和街镇指导下,确定收费标准和入住老年人评估标准,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场所选址
试点街镇要对适合开设“长者照护之家”的设施进行排摸,落实场所选址,以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或周边适合的商业配套设施为主,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近设置为佳。
(二)确定运营主体
试点街镇在完成场所改造、设施配置等基础工作后,要确定运营主体,可由街镇直接安排人员管理运营,也可选择有养老机构运营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业等作为运营主体(可让运营主体提前介入设施改造、布置,提高设施和服务的适老性、专业性)。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进行试点申办
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街镇可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举办“长者照护之家”试点申请(表格详见附件2),区县民政局受理后,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发给《同意设置“长者照护之家“的批复》。“长者照护之家”取得设置批复后,到所在区县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经同意设置的“长者照护之家”,符合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县民政局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四)组织试点推进
市民政局将对试点街镇“长者照护之家”进展情况持续跟踪,适时组织专家对第一批试点机构进行评估,视情组织第二批试点,并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情况下将在更大范围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试点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加快“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单位设置批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指导“长者照护之家”与入住老人签订服务合同,规范服务行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试点街镇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长者照护之家”建设、改进、开办、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委托公办养老机构等专业组织,对“长者照护之家”进行日常指导;推动“长者照护之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合作,更好地辐射社区。
(二)加大扶持
对试点“长者照护之家”,参照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支持。床位纳入新增养老床位统计,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各试点区、街镇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比和日常运作、开办、租金、人员等其他资助。“长者照护之家”适用《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规范管理
试点街镇要切实加强“长者照护之家“日常管理,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长者照护之家”规范安全运行。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将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运营规范的,将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试点资格。试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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