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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来源:http://www.shdrc.gov.cn/searchresult_detail.jsp?main_artid=25221发布时间: 2015-06-24浏览量: 1242

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4〕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民政局,市电力公司,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各市、区(县)供水、供气、固定电话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和固定电话价格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实际使用量分别按照水、电、燃气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计费,暂不实行阶梯式价格,具体价格水平按照相关价格文件的规定执行。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现行每月每端6.5元收取,新用户和老用户改造增量部分的终端安装费按每端240元收取,凡配套标清基本型机顶盒的,按每台250元收取。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对养老机构使用的固定电话收费给予优惠。

   三、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根据《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为养老机构实施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建项目(新用户)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数字化整转改造项目(老用户)免收工程改造费。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水、供气和固定电话配套工程收费,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在现行收费方法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四、在筹建、设立、变更的不同阶段,养老机构可凭市、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筹建阶段证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准予变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决定书等文件,向所在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固定电话和有线电视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级及有关郊区(县)经营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布。

   六、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经营单位落实上述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的审核认定,及时将养老机构筹建、设立、变更、撤消或注销等信息公开。

   七、经认定的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水、电、气等价格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4号)的精神执行,使用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安装费和配套工程费等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4年7 月1 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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