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试行)
编 制 说 明
根据全国老龄办和本市推动“上海老年友好城市”建设的要求,为推动上海“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在成功试点老年友好城市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世界卫生组织《全球老年友好城市指南》,并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及地域文化的特征,充分吸收各试点城区的工作成果,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共同参与编制。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民政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并经征询老年人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本导则包含总则、户外环境和设施、公共交通和出行、住房建设和安全、社会保障和援助、社会服务和健康、文化教育和体育、社会参与和奉献、社会尊重和优待等九个部分,并附术语解释、参照文件和规范二个附录。本导则为试行版,在试行中修订完善。
目 录
1、总则 7
2、户外环境和设施 7
2.1环境和绿地 7
2.2公共休息区 8
2.3步行通道 8
2.4公共设施 8
3、公共交通和出行 9
3.1交通人行道 9
3.2交通出行布局 9
3.3公共交通设施 9
3.4交通运营设施 10
3.5公共交通信息 10
4、住房建设和安全 10
4.1住宅适老功能建设 10
4.2既有住房适老性改造 11
4.3老年居家安全 11
5、社会保障和援助 11
5.1养老保障供给 11
5.2医疗制度保障 12
5.3社会援助支持 12
6、社会服务和健康 13
6.1社会养老服务 13
6.2社区生活照护 14
6.3日常家庭支持 14
6.4社区卫生服务 15
6.5社区健康管理 15
6.6服务信息发布 16
7、文化教育和体育 16
7.1活动设施设置 16
7.2活动项目内容 17
7.3场所功能布局 17
8、社会参与和奉献 17
8.1社会参与平台 18
8.2社会参与氛围 18
8.3社会参与服务 19
9、社会尊重和优待 19
9.1尊老氛围宣传 19
9.2代际社会融合 20
9.3老年权益维护 20
附录:
1、术语解释 21
2、参照文件和规范 22
1、总则
1.1 为推动上海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明确建设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全球老年友好城市指南》(世界卫生组织2007年),制定《上海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2 建设老年友好城市的宗旨是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发展中,通过政策、管理和引导,以积极的姿态,发掘老年人和城市的潜能;通过社会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社区、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家庭和个人的参与,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公共社会资源和人文环境;营造全社会尊重包容老年人的氛围,促进老年人全面融入社会,让老年人有更好的自主生活和社会参与机会,享有健康和尊严的老年生活。
1.3 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所提倡的自然环境的改善,城市交通、住宅设施以及人文环境建设相关因素的提高,不仅对老年人有重要意义,而且整个社会生活最终因城市建设和人文环境的共同正向作用,使每个社会成员受益。建设老年友好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市民、家庭、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各级政府都是上海老年友好城市的建设主体。
1.4 本《导则》未涉及的相关规定,或《导则》内容与其他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国家和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为准。
2、户外环境和设施
老年友好城市倡导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户外空间和公共环境,有助于保持老年人的健康活力,促使其积极参与社交活动,扩大老年人的社会活动范围,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1环境和绿地
2.1.1建立定期公布户外环境指标的相关制度,并提供老年人户外预防和保护的健康指导。
2.1.2加强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增加老年人交流、锻炼和娱乐的户外活动场所。
2.1.3公共绿地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设置防滑设施、扶手、踏步和座椅等,并布局合理,标志醒目。
2.1.4有条件的公共绿地应设置适宜的健身器材,方便老年人锻炼。
2.2公共休息区
2.2.1公共场所宜合理设置公共休息区。休息区的设置须满足老年人享受阳光与遮风挡雨的要求,座椅以木制有靠背为宜。
2.2.2户外休息区与各种车道应设置物理隔离,避免老年人意外碰撞受伤。户外休息区的环境应保持整洁、安全,设施应得到良好维护和保养。
2.3步行通道
2.3.1新建住宅区内的户外步行通道系统应严格遵循住房建设的相关标准,实施人车分流,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
2.3.2既有住宅区的户外步行通道系统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就路面平坦、防滑、排水、坡道、踏步等设施进行改造和改进,提高道路系统导向性和安全性能。
2.3.3避免城市道路施工、乱停车、小摊小贩占道等挤占步行空间的现象,以保证老年人安全出行。
2.4公共设施
2.4.1商场、超市、各类展馆、剧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出入通道应配备平缓坡道,建筑物内外必须设置醒目易懂的通行指示牌。
2.4.2为方便高龄和行动有困难的老年人通行,楼梯、走廊两侧和休息厅的墙上应设安全扶手。
2.4.3在使用大片玻璃门窗的地方,应提供醒目警示标志,避免发生碰撞等危险。
2.4.4电梯按钮和座椅休息、饮水服务处的高度设计等,应考虑坐轮椅的老年人使用的方便性,并为轮椅停放预留足够空间。
2.4.5 公共厕所应分布均衡、数量合理、标志醒目。
2.4.6 公共厕所宜提供能容纳轮椅车自由出入的空间,可以方便开关门。
2.4.7公共厕所宜配有方便老年人的坐式便器,并安装扶手,宜配呼救电铃或同类功能的设备,以备意外发生时求救。
3、公共交通和出行
老年友好城市重视为老年人提供运行安全、便利快捷、价格合理、环境适宜、服务周到、信息详明的公共交通和出行服务。良好的公共交通设施和出行服务可以帮助老年人在共享社会服务中提高社会参与度。
3.1交通人行道
3.1.1人行道的路面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3.1.2人行横道信号灯宜设置倒计时显示器,符合条件的路口安装听觉信号装置,方便老年人有效把握过街时间,提高过街安全性。
3.1.3市区车道规模设计6车道以上(含6车道)的道路,在人行横道中央宜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以便老年人安全通过。
3.2交通出行布局
3.2.1 合理设置交通运营线路、车次和站点,对超市、公园、医院、活动中心等老年人常去地方的交通线路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交通出行的方便;老年人生活居住的郊区住宅小区或养老机构也应合理设立与中心城区或交通主干线相接驳的公交站点。
3.2.2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总时长应保证安全过街时间,方便老年人安全步行通过。
3.3公共交通设施
3.3.1公共交通枢纽中转站的引导标识简明易懂,各类公共服务的指示牌设置醒目。
3.3.2人行道、过街天桥、地道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均宜设置有供轮椅通行的平缓坡道。无法设置轮椅坡道处则应配有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
3.3.3 轨道交通的车站,从地面到站台和站厅都应设置无障碍通道,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设置轮椅升降设备。
3.3.4 公交站点宜配备爱心座位和遮雨棚,且保持安全、整洁。
3.4交通运营设施
3.4.1 城市交通运营应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客车踏板宜设有伸缩式导板过道等,便于轮椅车通行。
3.4.2 交通车辆上下车入口附近宜预留轮椅车摆放空间,并有挂钩设施,保证轮椅在车内的稳定。
3.4.3 交通运营车应合理设置爱心座位,为老年人设置高度适宜的专座和扶手。
3.4.4 车辆运行中,保持驾驶平稳;停靠站点时,应待老年人站稳或坐定后再开车。
3.5公共交通信息
3.5.1 城市交通信息发布应方便老年人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热线电话、广播、互联网等多种手段,查询了解所要出行的信息。
3.5.2 城市旅游景点沿线应设置标志清晰的行人交通线路指示牌。公交车辆应严格按公示的时间和费用运行。
4、住房建设和安全
老年友好城市关注老年人安全舒适的社区居住环境。适宜的居住环境,有利于促使老年人获得独立自主的生活方式,有利于老年人安享安全、自主的晚年生活。
4.1 住宅适老功能建设
4.1.1 新建住宅应兼顾老年人的居住需求,遵循和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建设和管理,满足老年人对居所的安全、卫生、便利和舒适等基本要求。
4.1.2 鼓励开发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特点的老年人住宅和多代际住宅。一个楼面、一幢楼,或一个小区内的建筑设计要兼顾老年人与各年龄人群共同居住的需要。
4.1.3合理布局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
4.2既有住房适老性改造
4.2.1按照城市建设和旧住宅改造要求、总体规划,逐步实施既有住房的适老性改造。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安装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既有住房宜改进公共楼道、加装电梯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出行便利。
4.2.2推动老年人宜居理念的研究和传播,为既有住房的适老性改造实施创造条件,倡导家庭、子女、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宜居适老性改造提供多方位支持。
4.3 老年居家安全
4.3.1定期进行居室安全隐患排查和维修,开展老年人安全防范知识讲座和演习,保障老年人居家安全。
4.3.2充分考虑老年人在准备和应对突发事件时的需求和能力,实施专人负责,落实专项措施保障。
4.3.3鼓励、支持老年人参与区域内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组织,并积极提供安全知识培训便利,逐步帮助老年人树立社区居家安全生活新理念,提高安全知识水平。
5、社会保障和援助
老年友好城市以老年人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积极保护最弱势、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群,重视保障老年人享有社会基本生活的能力以及获得生命健康的权力。
5.1养老保障供给
5.1.1为不同人群的老年人建立公平、合理、适度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5.1.2充分保障老年人获得共享社会发展的权利。保持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
5.1.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5.1.4 鼓励发展社会商业性保险和补充性养老年金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选择和安全的养老支持。
5.1.5 重视老年人口结构性发展变化新趋势,关注老年家庭结构的变化与政策的配套,加大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力度。
5.2医疗制度保障
5.2.1完善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老年人群的医疗负担;为低收入、无收入的老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5.2.2建立健全大病医疗、住院和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的保障制度;设计制定筹资和支付比例,逐步降低老年人重病、大病的支付压力。
5.2.3 探索医疗保障救济制度,研究设立大病住院、手术等一次性大额押金支付救济性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结算管理程序,简化各类困难老年群体就医补助的支付流程,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获得及时、有效、便利的医疗救治。
5.2.4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发挥商业性保险的补充医疗保险作用,提供老年人自主选择和理赔支付等安全保护。
5.3 社会援助支持
5.3.1构建完善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机制,保障低保困难老年人群体的生活。
5.3.2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5.3.3制定和实施各项惠老保障救助措施和政策,应遵循权利平等、规则公平、待遇合理的原则,重点关注困难、独居、高龄、失能和优抚等特殊老年群体,具体措施和政策应分类别、有梯次、有调整,并具有长效性。
5.3.4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及个人,关注和投入安老助孤、扶贫济困,广泛参与对特殊老年群体在生活和健康等方面的援助项目。
6、社会服务和健康
老年友好城市提倡老年人获得积极、健康的老年生活。社会公共服务、社区的健康和生活支持服务是支持老年人保持健康和独立生活的关键。
6.1 社会养老服务
6.1.1完善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有梯度、可衔接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6.1.2支持发展老年照护服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关注具有长期护理、康复促进、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功能养老设施的建设。
6.1.3积极关注特殊老年人群的生活需要,鼓励、推动有专业、有资质、有品牌、连锁化的公益性养老服务运营组织和相关企业的发展,满足高龄、失智、失能老年人的专业照料需求。
6.1.4保障并加大养老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加大社会筹资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多元化、社会化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改革。
6.1.5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完善社会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制度。
6.1.6促进和鼓励老年人福祉科技研发和成果推广,推动新理念、新科技、新材料在老年生活中的运用,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老年群体的关爱。
6.1.7推动老龄产业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制定引导和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推进老龄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断丰富、完善公共服务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加大公共服务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管力度,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6.2 社区生活照护
6.2.1社区服务应充分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让社区更多的老年人共享社区服务的便利。
6.2.2 建设以老年人群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区生活服务系统,以就近、方便和实用为原则,提供就餐、日托、家政、维修等日常生活服务。逐步扩大社区老年人享受社区服务项目补贴的覆盖面。
6.2.3 统筹规划,完善老年人家庭照顾社区支持系统。整合社区服务资源,丰富生活服务内容,充实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餐等生活照顾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完善监管制度。
6.2.4执行社区生活服务相关标准和制度,严格实施监督和管理。实施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常态化制度。
6.3日常家庭支持
6.3.1以老年居家生活服务为拓展内容,引导和鼓励家庭服务产业发展,构建社会、社区和家庭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
6.3.2培养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对居家养老服务功能项目的拓展和投入,鼓励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多方面延伸,丰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不断满足老年居家生活的新需求。
6.3.3社区对特殊状况的老年人应实施信息登记,优先考虑帮助独居、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人,适时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参与、慈善支持和志愿组织等多种渠道帮助。
6.3.4社区支持服务应针对老年人社区生活的健康、安全等方面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制定应考虑老年人应急准备需求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6.3.5积极支持家庭成员为家中长者提供至亲照护,研究、 制定家庭成员成为照顾老年人主体所涉及的各项补助措施和政策,积极支持由家庭、社会组织和社区形成紧密的社会为老服务网络。
6.4社区卫生服务
6.4.1合理分配社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满足特殊老年人群的特殊医疗卫生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应面向社会所有老年群体,让老年人充分受益。
6.4.2城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分布均衡、交通便利,确保步行15分钟内可到达。网点内设施应方便老年人的了解、操作和使用,宜安排人员随时提供引导和指导。
6.4.3社区卫生服务应具备方便性、熟悉性和可及性。应通过布告、讲解等多种社区宣传途径,让老年人了解卫生服务系统的设置和享用。
6.5社区健康管理
6.5.1促进以家庭健康保健为基础,社区提供服务为支持的老年卫生保健体系,为老年人家庭提供健康保健、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生活护理等咨询、培训、指导的支持性服务,为康复促进和健康维护提供足够的社区支持服务。
6.5.2建立、改进并不断创新社区老年人保健服务模式,结合家庭医生制度加以推进。
6.5.3针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和疾病管理。应根据老年人个体健康状况,制定项目、内容和时间周期等,建立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制度,注重效果的评估和管理。
6.5.4针对老年人群常见疾病特征,建立老年慢性病谱,指导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
6.5.5开展医学治疗和非纯医学保健及护理服务。从疾病预防、健康促进、医疗康复、护理支持直至舒缓疗护连续的、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包括为部分失能者提供支持性日间照护,为失智老年人家属提供失智病人护理和心理指导等。
6.5.6保证健康服务的持续性和专业性,重视提高医护人员与老年人交流技巧的培训。对建立家庭病床的老年人定期随访,更好地服务老年人。
6.6 服务信息发布
6.6.1借助多重现代信息化手段,提供系统、准确、安全、及时、全面的居民管理、信息推送、养老服务、卫生保健、交通查询、环境指数等与城市生活相关的信息。
6.6.2信息发布方式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书面信息简单明了,语音信息清晰,音速适宜。
6.6.3以街道为主体,居住区为单位,建设统一的社区生活服务资源库管理,建立完善的社区生活服务配送系统。
6.6.4鼓励和支持公益行动、志愿者群体和社会组织(或企业),帮助老年人使用电脑、网络、电子金融等数字设备,让更多的老年人跟上时代发展步伐,分享现代科技发展成果。
7、文化教育和体育
老年友好城市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教育和体育等社会活动,鼓励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减少老年人生活的孤寂和精神的孤独,促进老年人融入社会,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幸福度。
7.1 活动设施设置
7.1.1积极扶持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等活动,建立制度,保障老年文化事业的有序、持续投入。将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纳入社会建设总体目标,不断细化更新。
7.1.2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场所应合理布局,以交通便利为宜。活动信息应便于老年人获取,活动内容或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应根据季节和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安排,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7.1.3社区应具备优质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资源,建立方便、灵活、多样的,覆盖区、街镇、居村委的三级老年社区资源网络。
7.1.4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项目应追求大众化,不宜设置准入门槛。社区内各级各类图书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公共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7.2 活动项目内容
7.2.1加大老年文化传播和文化宣传力度,扩大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增加广播、电影、电视、戏剧、出版物中适合老年人内容的比重,推动设立老年电视专栏和老年广播专栏。
7.2.2老年人文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喜好创立设施项目,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参加。
7.2.3老年教育学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老年教育覆盖率、参与率逐年提升。
7.2.4鼓励、支持和引导老年人参与文化建设,积极设计使老年人能有效参与的多种形式,建立实施有效的管理渠道。
7.2.5 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内容应该同时考虑养老机构、残障老年人等特殊老年群体的需求。
7.3 场所功能布局
7.3.1倡导建设形成集教育、医疗、商业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混合区域;社区活动场所布局应兼顾老年人与中青年家庭文化生活的共同需要,具有社会融合的基本功能,以满足老年人社交活动的基本要求。
7.3.2不断优化老年教育网络基础设施,促进老年教育均衡布局,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灵活、多样化的学习模式和方法,构建可以整合各级各类优质老年教育资源、覆盖各类老年群体的老年教育网络。
7.3.3合理布局和完善老年体育健身点(苑)建设,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7.3.4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应按照“一居(村)一室”、“一街(镇)一中心”的基本要求布局,以方便老年人就近活动。
8、社会参与和奉献
老年友好城市支持为老年人提供适合其体能和兴趣,继续为社会奉献的机会。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志愿活动,不仅可以为社会或家庭做贡献,而且能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独立性,维持和促进自身健康,保持其与社会的联系。在参与活动的同时,老年人也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和社会的尊重。
8.1 社会参与平台
8.1.1鼓励、支持和培育各级老年协会、老年团队等老年社会组织的建设,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积极作用。
8.1.2发挥老年社会组织群体作用,组织规划多种活动项目,激发老年人的参与兴趣,扩大活动辐射力度,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信息,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8.1.3老年志愿者组织应逐步具备法人资格,规范组织制度,依法、有序开展志愿活动。
8.1.4宜建立老年人才数据库和老年人技术特长档案,组织有专业特长的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
8.1.5依托上海市志愿者网对老年志愿者进行注册,拓展志愿服务项目,根据老年人志愿服务意愿,实现人和项目的有效对接。
8.1.6鼓励、支持、组织老年人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为老年人之间的相互帮助和照顾提供良好的平台,为老年人的互助建立有效管理和保障制度。
8.1.7重视老年人参与社区议事和民生决策,特别是与老年人利益相关的政策和计划制定应听取老年人意见。
8.2 社会参与氛围
8.2.1鼓励老年人从事社区公益性活动,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邀请老年人从事适宜的志愿者活动。
8.2.2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设置志愿者活动和项目工作内容,尊重老年人的经验,对老年人的贡献应给予表彰和褒奖。
8.2.3老年志愿活动和工作地点安排应交通便利,工作负荷适宜。
8.3 社会参与服务
8.3.1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结合老年人的体力、经验、能力,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提供适宜的安全防护和必要的权利保障。
8.3.2充分考虑老年人体能特点,妥善安排志愿者岗位,加强劳动保护,为老年人的志愿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8.3.3鼓励为老年人志愿活动提供培训服务,提高参与者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8.3.4宜建立学有所用的培训计划,使老年人的技能和兴趣与志愿工作岗位相适应。
9、社会尊重和优待
老年友好城市充分关注老年人丰富的阅历、经验和生活智慧。敬重长辈,以老年人为本,积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待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9.1 尊老氛围宣传
9.1.1充分发挥共青团、学校等团体的组织作用,宣传传统美德教育,增强社会老龄意识,组织多种尊老、助老服务等形式的活动,营造社会浓郁的尊老敬老社会氛围。
9.1.2重视对青少年从小开展尊老教育,尊老教育应纳入中小学德育读本。
9.1.3老年人专题节目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上要形成一定密度和梯次,公益广告应有敬老尊老的内容,宣传和表彰孝敬父母和老年人的模范行为。
9.1.4积极支持不同社会群体的志愿助老活动和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为老志愿服务,倡导尊重老年人的社会风尚,营造关怀老年人的社会环境。
9.1.5公交、医院、影院、图书馆、公园、活动中心、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服务,应礼貌待客、尊重老年人;入场、轮候、消费费用设计应提供相应的优先、优待或优惠,让每个老年人有尊严地享有各种社会服务。
9.1.6培育和树立尊老敬老助老典型,及时表彰尊老敬老助老的模范行为,积极倡导良好的尊老社会风尚。
9.2 代际社会融合
9.2.1强化家庭、子女赡养老年人的意识和责任。社会应对尊老家庭给予积极肯定和表彰,以多种形式促进家庭和睦。
9.2.2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其他年龄的团体或组织参与老年人的活动,鼓励企业或机构提供老年人社交场所,鼓励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活动。
9.2.3鼓励创设以老年人为主,多种年龄层次融合的社交活动,定期组织老年社交联谊,为老年人创造轻松、自由、融入、友好的社会环境,为老年人融入社会提供助力。
9.3老年权益维护
9.3.1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相关法律和政策,开展社会普法教育,增强社会守法和老年群体维权意识。
9.3.2健全并完善老年维权网络,提高维权服务力度和服务质量,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得及时的法律服务。
9.3.3积极推动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法律院校师生等参与老年维权的志愿服务工作,拓展维权服务内容和范围,及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9.3.4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水平,逐步建立起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社会优待机制。增强弱势老年群体的社会保护力度,提供生活保障、高龄照顾、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普惠性社会优待政策,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附件1:
术语解释
1、无障碍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通行方便的设施。
2、步行通道:也可称为人行通道,即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3、升降平台:便于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实现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4、老年住宅: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
5、经济适用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6、廉租房:政府向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7、独居老人:居住在家中,身边无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8、失能老人:按照国际通行的有关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s)六项指标被评定为丧失部分或全部生活能力的老年人,一般定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9、志愿者:自愿参加相关团体组织,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资源,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
10、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机构和日间服务机构,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休闲娱乐等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洁”、“助急”、“助浴”、“助行”、“助医”等内容。
附件2:
参照文件和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全球老年友好城市指南》(世界卫生组织2007年);
3、《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4、《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方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号);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J 08-82-2000);
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7、《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
8、《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
9、《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
1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 08-7-2006);
11、《城市居住区交通组织规划与设计规程》(DG/TJ 08-2027-2007);
12、《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GJ08-55-2006);
13、《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4号);
14、《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16、《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17、《老年养护院设计标准》(建标 144-2010);
18、《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GB31/7683-2013)
1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
2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2010年2月1日实施);
21、《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DB 31/T68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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