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老龄办发〔2013〕19号
市老龄委各委员单位、各区县老龄办:
自2009年本市根据全国老龄办部署,在部分区开展创建“老年友好型城市”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区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和有关标准,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和宝贵经验。为推动全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根据市委十次党代会报告中关于“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的要求和2013年市老龄委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结合试点经验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老龄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世界卫生组织《全球老年友好城市指南》、全国和上海的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牵头组织编写了《上海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试行)》,并反复听取了各部门、各地区和老年人、实际工作者、专家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上海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