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四类。建设规模在200张床以下的可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内设专护部,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单独设置老年人生活区,居住设施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但也应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养护设施宜分区配置,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40~60张为宜。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及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 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四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0m2/床、41m2/床、42m2/床和44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
表1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建设规模 用房类别 |
500床 |
400床 |
300床 |
200床 |
|
用房 |
入住登记用房 |
0.31 |
0.33 |
0.44 |
0.54 |
生活用房 |
15.01 |
15.01 |
15.01 |
15.01 |
|
卫生保健用房 |
1.14 |
1.29 |
1.39 |
1.63 |
|
康复用房 |
0.36 |
0.38 |
0.40 |
0.60 |
|
娱乐用房 |
1.67 |
1.71 |
1.74 |
1.86 |
|
社会工作用房 |
0.40 |
0.42 |
0.46 |
0.48 |
|
行政办公用房 |
0.76 |
0.84 |
1.00 |
1.18 |
|
附属用房 |
3.41 |
3.60 |
3.77 |
4.08 |
|
合计 |
23.06 |
23.58 |
24.21 |
25.38 |
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0.57和0.60计算。
2.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老年养护院可在规定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20%。
3.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不应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乙类标准。
第二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不宜超过四层,垂直交通应设置医用电梯。
第二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以2~4人间为宜,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并宜设置阳台。
第二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2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0cm。
第三十条 老年养护院居室宜设置呼叫、吸引、供氧和视频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三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
第三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供电设施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三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养护院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热;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三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应建设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四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老年人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四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四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配置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第四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基本装备包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监控管理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四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护理床、气垫床、沐浴床、洗澡专用椅凳等生活护理设备。
第四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不同规模配备心电图机、B超机、X光机、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等医疗设备。
第四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应包括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第四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监控、定位、无线呼叫、计算机及网络、摄录相机等监控管理设备。
第四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交通工具应包括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
第五十条 各类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见附录三。
附录一 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
功能用房 |
项目构成 |
类别 |
备注 |
||||
500床 |
400床 |
300床 |
200床 |
||||
老
年
人
用
房 |
入住登记用房 |
服务厅 |
√ |
√ |
√ |
√ |
|
登记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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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观察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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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值班室 |
√ |
√ |
√ |
√ |
含监控室 |
||
生活用房 |
居室 |
√ |
√ |
√ |
√ |
含卫生间 |
|
沐浴间 |
√ |
√ |
√ |
√ |
含更衣室 |
||
配餐间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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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区餐厅 |
√ |
√ |
√ |
√ |
含公共活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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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聊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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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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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居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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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值班室 |
√ |
√ |
√ |
√ |
|
||
卫生保健用房 |
诊疗室 |
√ |
√ |
√ |
√ |
|
|
化验室 |
√ |
√ |
√ |
√ |
|
||
心电图室 |
√ |
√ |
√ |
√ |
|
||
B超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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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X光室 |
√ |
√ |
|
|
|
||
抢救室 |
√ |
√ |
√ |
√ |
|
||
药房 |
√ |
√ |
√ |
√ |
|
||
消毒室 |
√ |
√ |
√ |
√ |
|
||
临终关怀室 |
√ |
√ |
√ |
√ |
|
||
医护办公室 |
√ |
√ |
√ |
√ |
含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办公室 |
||
康复用房 |
运动治疗室 |
√ |
√ |
√ |
√ |
|
|
物理治疗室 |
√ |
√ |
√ |
√ |
|
||
作业治疗室 |
√ |
√ |
√ |
√ |
|
||
娱乐用房 |
阅览室 |
√ |
√ |
√ |
√ |
|
|
书画室 |
√ |
√ |
√ |
√ |
|
||
棋牌室 |
√ |
√ |
√ |
√ |
|
||
亲情网络室 |
√ |
√ |
√ |
√ |
|
||
多功能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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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 用房 |
心理疏导室 |
√ |
√ |
√ |
√ |
|
|
社工工作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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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办公 用房 |
办公室 |
√ |
√ |
√ |
√ |
|
|
会议室 |
√ |
√ |
√ |
√ |
|
||
财务室 |
√ |
√ |
√ |
√ |
|
||
档案室 |
√ |
√ |
√ |
√ |
|
||
文印室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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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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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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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用房 |
警卫室 |
√ |
√ |
√ |
√ |
|
|
食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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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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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浴室 |
√ |
√ |
√ |
√ |
|
||
理发室 |
√ |
√ |
√ |
√ |
|
||
洗衣房 |
√ |
√ |
√ |
√ |
含消毒、甩干、烘干室和缝补间、室内晾晒场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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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 |
√ |
√ |
√ |
√ |
含被服库、器材库、生活用品库、杂物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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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 |
√ |
√ |
√ |
√ |
|
||
配电室 |
√ |
√ |
√ |
√ |
|
||
公共卫生间 |
√ |
√ |
√ |
√ |
|
注:√表示应具备。
附录二 老年养护院主要名词解释
老年养护院:指为入住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休闲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这些基本需求的专业养护机构。
服务厅:供老年人及其他人员前来咨询或办理出入院手续时等候、休息的处所。
登记室:为老年人办理出入院手续并提供咨询的用房。
体检观察室:老年人入住养护院时,对其进行初步健康检查和需求评估的用房。
沐浴间: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在护理员及有关设施的帮助下进行沐浴的用房。
配餐间:供护理员为入住失能老年人分配和加热食物及对有特殊要求的老年人进行食物切分的用房。
养护区餐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在养护区内进餐和活动的处所。
会见聊天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闲聊休息及会见亲友的处所。
亲情居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共享天伦之乐的用房。
运动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通过运动治疗来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
物理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通过物理治疗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
作业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通过作业治疗来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
阅览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阅览书籍、报纸和杂志的用房。
书画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进行书画活动的用房。
棋牌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下棋和打牌的用房。
亲情网络室:供失能老年人上网娱乐及通过网络与亲人见面聊天的用房。
多功能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用房。
心理疏导室:对入住失能老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的用房。
社工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
培训室:对院内外护理员进行职业培训的用房。
附录三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表
项 目 |
500床 |
400床 |
300床 |
200床 |
|
生活护 理设备 |
护理床 |
√ |
√ |
√ |
√ |
气垫床 |
√ |
√ |
√ |
√ |
|
沐浴床 |
√ |
√ |
√ |
√ |
|
洗澡专用椅凳 |
√ |
√ |
√ |
√ |
|
医疗设备 |
心电图机 |
√ |
√ |
√ |
√ |
B超机 |
√ |
√ |
|
|
|
X光机 |
√ |
√ |
|
|
|
抢救床 |
√ |
√ |
√ |
√ |
|
氧气瓶 |
√ |
√ |
√ |
√ |
|
吸痰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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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柜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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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线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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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设备 |
运动治疗设备 |
√ |
√ |
√ |
√ |
物理治疗设备 |
√ |
√ |
√ |
√ |
|
作业治疗设备 |
√ |
√ |
√ |
√ |
|
监控管理 |
监控设备 |
√ |
√ |
√ |
√ |
定位设备 |
√ |
√ |
√ |
√ |
|
无线呼叫设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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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
√ |
√ |
√ |
√ |
|
摄录像机 |
√ |
√ |
√ |
√ |
|
交通工具 |
老年人接送车 |
√ |
√ |
√ |
√ |
物品采购车 |
√ |
√ |
√ |
√ |
注:√表示应具备。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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