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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来源:智库养老发布时间: 2015-06-24浏览量: 6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府〔2012〕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十一五”期间,本市率先提出构建“9073”养老服务格局。“十二五”期间,本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将继续加深。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养老机构服务供给能力,实现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现就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问,继续坚持“9073”养老服务格局,即在户籍老年人口中,通过强化社区涉老设施配置标准鼓励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顾;支持社区为7%虽住在家里但需要社会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日托、助餐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主导,鼓励杜会参与,为3%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具有全托生活护理功能的机构养老服务。此类养老机构既包括公办养老机构,也包括得到政府支持的民办养老机构,以及市场化的养老机构。本市养老机构建设重在满足总量、优化结构、提升内涵,促进养老事业与经济杜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在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职责与定位,发挥政府在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服务供给方面的主导作用,促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多元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设施。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养老服务。

  (三)优化结构。优先满足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以失能护理为主的专业护理机构。

  (四)可持续发展。鼓励发展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加强服务监督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本市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目标为新增户籍老年人口的3%。其中,新增户籍老年人口2%的养老床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1%作为非基本公共服务或市场化养老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重点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的补助力度。扶持未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探索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规划、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其发展。

  预计到“十二五”末,本市户籍老年人口将新增100万,户籍老年人口总量将达430万。按照新增户籍老年人口的3%计算,“十二五”期间新增养老床位3万张。其中,2万张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1万张主要通过社会力量举办,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四、建设标准与补助办法

  (一)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要求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本市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建设标准为:

  1.床均建筑面积为25-42.5平方米。在标准范围内,各区县可因地制宜,中心城区可以相对小一些,郊区县可以相对大一些。

  2.新建养老机构选址在交通便利、周边生活和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

  3.建筑设计、设施设备与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符合本市养老设施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

  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建设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属于公办或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保障对象主要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失能老人;机构设施和服务达到规定标准,基本符合均等化要求;收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基本公共服务方式提供的机构养老服务,可通过政府投资举办、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公助等方式实现。

  “十二五”期间,本市需新建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床位预计约2万张。建设成本按照每床16万元(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市级建设财力给予相应补助。

  1.政府投资新建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1)大型居住社区内养老机构补助标准。每张养老床位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核定建设成本的75%、最高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补助。

  (2)大型居住社区外养老机构补助标准。根据区县常住人口人均财力情况,以及“十二五”期间承担的建设任务等情况,实行分类补助。对郊区县和“北四区”(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养老床位,每床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核定建设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南四区”(黄浦、静安、长宁、徐汇)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养老床位,每床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土地性质锁定、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且具备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条件的前提下,开展与公办养老机构一视同仁的补助政策试点。计划试点床位约2000张,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核定建设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补助。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机构养老设施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其他机构养老设施,政府给予适度支持。对符合本市建设标准的民办非企业注册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床1万元的资助,各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1:l比例配补;对市场化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在研究制定本市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中统筹考虑予以支持。

  (四)存量养老机构改造资助措施

  存量养老机构的达标改造,主要由区县负责,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适当资助。

  五、配套措施

  (一)强化区县责任

  区县政府是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推动养老机构建设落地,区县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职责。

  1.明确区县任务

  总量上,中心城区养老床位数应不低于区域老年人口的2.5%,郊区县养老床位数应不低于区域老年人口的3.5%。结构上,新增养老床位中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应不低于于2/3(含试点的民办公助形成产权且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床位),并作为刚性指标。列入区县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范围。

  中心城区政府异地建设项目,在征得所在区县同意的前提下,可到郊区县或大型居住社区内建设。异地建设的床位数计入本区指标,但不得超过本区域老年人口的0.5%。建设资金全额自筹。

  2.建立养老机构统筹建设资金机制

  未能完成床位建设任务的区县,按照每床55万元上缴养老机构统筹建设资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安排。上缴养老机构统筹建议资金的区县,对统筹建设资金建设的床位有相应的使用权。

  (二)加强养老机构监管与规划

  对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养老机构的建设与运营,政府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专项规划。

  1.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办法

  根据本市失能老人实际,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和评估一标准等办法。

  2.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机构运营评估机制

  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监督管理,明确职责,定期评估运营情况,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运营状况与运营补贴相挂钩的机制。

  3.研究制定市一级建设财力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的产权归属、收费标准和属性监管等办法。

  4.研究制定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编制全市养老机构设施专项规划,合理布局本市养老机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情况,并加强监管。同时,制定民办养老机构用地政策。

  (三)完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

  实行“分类、分级、分层”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

  I.分类管理

  养老机构服务价格按照经营性质和举办主体,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公办事业单位性质养老机构统筹考虑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和公共财政补助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公办其他性质养老机构实行“基准+浮动”价格;民办且接受政府补助的非营利性机构统筹考虑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和政府补助力度等因素,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自主定价。

  2.分级管理

  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入院评估、管理与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服务价格对应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3.分层管理

  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考虑到区县差异性,根据市、区县分工管理权限、结合市级财政投资情况,将将区县所属养老机构授权区县管理。

  (四)统筹规划养老机构与老年护理医院

  养老机构和老年护理医院是养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与老年护理医院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1.明确规划和标准

  由市卫生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老年护理医院建设规划以及老年护理医院的入院、出院标准,明确接受医疗护理的对象范围。

  2.发挥有限医疗资源作用

  对符合老年护理医院出院标准而不出院的“压床”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研究相应措施,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好地满足实际需求。

  3.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者与就近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就近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对口医疗服务,提高养老机构承接护理医院转出人员的能力,减轻老年护理医院的压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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