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护筹资模式:累进制普遍性筹资
新华养老 惠之孝养老研究院2015-07-09 00:00:00 分享

累进制普遍性筹资模式是在国家支持的普遍性权利制度中融入经济核查的元素,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那些些最需要财政支持的人能够得到最多的资源。实行这种累进制普遍性筹资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和希腊。这些国家旨在用最少的财政资源保持制度的普遍性,在限制国家支出的同时促进社会团结,并使所有人都能享受到保障的好处。



累进制普遍性筹资模式的典型特点在于:一方面,由于本质上是普遍性的,因此它能给所有人提供支持,尽管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基本安全网模式下是不符合扶助条件的。这种模式不仅可以扩大长期照护的服务范围,还可以减少在经济核查制度下,因接受服务而带来的个人名誉受损。另一方面,扶助的水平会随着接受者收人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因而是累进的。


      2002年,法国颁布了项关于老年人长期照护筹资的法令-----Personnalisee d’Autonomie(APA),它是由国家的普遍性税收支持的,将需求评估、经济审查和普遍性资格相结合的一项法令。福利的给付形式是现金,但这些钱必须用于购买由专业人士提供的社会或医疗服务的服务包。自付费用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的经济状况。根据法国的民法,子女必须支付其父母的一部分服务费用,而且当其父母申请社会救助的时候,必须申报子女的收入情况。



二、案例:奥地利的长期照护津贴与其他很多国家一样,奥地利的社会医疗也面临日益沉重的老龄化压力。但直到1994年1月,奥地利的社会医疗保险只给急症住院患者提供报销,长期照护不包括在内。这直接造成了大量需要长期照护的老年人只能利用急症住院服务,据估计,这种情况占总住院天日的5%~10%。因此对于改变现有的社会照护体系,扩大社会服务以减少对于急症住院服务的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急症住院服务的成本远高于一般的长期照护服务)。另一方面,长期照护服务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由各省自行决断,服务也相应地有地域限制。由于各省的税收基准不同,因此服务水平和准入标准各异,如果没有联邦财政的帮助,各省之间是不可能实现平等的。在上述情况下,一些维护失能者利益的组织极力游说议会改善长期照护系统,并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体系;同时,民众的批评也越来越多,尤其是那些有老年人的家庭,他们认为单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购买服务非常困难。这些因素都促使联邦政府决定尝试建立老年照护标准体系,并通过联邦资金的支持来促进各省之间的平等。1994年1月,《长期照护津贴法案》付诸实施,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老年长期照护制度的建立。


依据法律,所有符合资格的奥地利人都可以申请现金补贴(长期照护津贴)。在法律框架下关于资格的规定是,身体机能的丧失被分为七个档次,每个档次者都有详细标准;然后再将这些档次换算成所需要的照护时间;最后再将照护时间和相应的津贴标准相对应。这样对于具体的申请者而言,由专业人员确定其失能档次,他/她就可以领到相应标准的现金津贴。


得到这笔长期照护津贴的人完全可以自己支配这笔钱,他们可以用这些钱购买正式的照护服务,也可以支付给非正式服务者,更可以用于其他任何方面。但这种自由支配权仅限于居家的老年人和失能者,如果进入护理中心则只能自己保留津贴额的20%,而其他的钱将自动转给服务机构。津贴有多方面的目的:它鼓励对相对较便宜的家庭服务的利用,用这笔钱可以购买到适当的家庭服务,以使受助者能尽量长久地在家里接受服务;它由受助者自己支配,可以提高他们的自治和自主意识;在家庭非正式照护的情况下,它可以减轻照护提供者的经济和精神压力;此外,这种现金津贴还可以通过制造需求来刺激地区服务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长期照护津贴资金来源全部是政府的一般税收。1998年,32.4万人获得了这项津贴,占总人口的3.9%,以及60岁以上人口的17%。该年全年用于长期照护津贴的支出达17亿美元,占当年GNP的0.9%,其中联邦政府分担14亿美元,省政府分担3亿美元。


长期照护津贴增强了受助者的购买力,但它并不足以满足长期照护的所有需求。一般来说,服务利用者要自己出钱购买服务,但如果服务利用者收入比较低,即使使用了长期照护津贴仍不足以支付的话,他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奥地利的这一体系之所以被归入“累进制”模式,是因为此处融入了“经济核查”的因素,只有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一定标准的人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救助。这种社会救助的实施是以省为单位的,不同的省还会设置一个最高限价,并且(或者)对服务进行补贴。


      长期照护专栏由新华网养老频道携手美国品质生活集团、惠之孝(北京)国际养老产业研究院共同开通创办。其宗旨是就目前国内老龄产业的长期照护方向进行全范围的普及与宣导,以促进我国长期照护的发展。栏目以摘录裴晓梅、房莉杰主编的《老年长期照护导论》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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